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与刘学红、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与刘学红、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d570【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3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芳远庄业富徐金鸽 
【审理法官】孙芳远庄业富徐金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刘学红;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虚拟性成瘾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刘学红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个人】刘学红 
【当事人-公司】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代理律师/律所】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魏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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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魏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陶化军张同余许强风魏嘉陈春和 
【代理律所】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 
【被告】刘学红;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键盘防尘罩
【本院观点】关于第一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过错建筑物反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争议焦点。事故现场的水泥块大小为0.2m×0.25m,足以致使行驶中电动车摔倒。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发生后不久公安机关即接到
事故报警。结合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以及事故发生后刘学红的就医情况,可以综合认定刘学红受伤是因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撞到了路面上的水泥块。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审中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路段所在的淮宿线在规划上属于乡道。故淮宿线道路的路政管理应由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而淮宿线道路的养护由来安乡街道办负责。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某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
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路养护是为了保证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针对公路因自然灾害、日常消耗等自然毁损进行维护和保养。路政管理是针对他人不当使用道路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为了预防和惩罚人为破坏。本案中,现场的石块并非道路自然损坏后形成,而是被不当遗撒到事发路段,对该遗撒物的清理属于路政管理而非道路养护的职责范围。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未充分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泗阳县公路管理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2:56: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15日19时10分许,刘学红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淮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泗河桥东侧撞到散落在路上的水泥块,造成刘学红
受伤,车辆损坏。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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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1、泗阳县交通运输局、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来安街道办是否对事发路段承担管理责任;2、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大小;3、被告应赔偿刘学红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五款规定,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案事发路段不论是县道还是乡道,其路政管理负责部门均系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应由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承担管理的义务,不应由泗阳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责任。同时即使来安街道办事处承担路段公路养护工作,也不应由其承担路政管理责任,故刘学红对泗阳县交通运输局、来安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从刘学红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可以看出,事发路段存在遗洒水泥块的情形,且水泥块的大小足以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学红受伤。同时,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刘学红撞到水泥块不久后即报警,刘学红的行为符合常理。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本案事故系因遗洒在道路上的水泥块造成。泗阳县交通
运输局、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来安街道办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与遗洒水泥块无关,因此对其关于洒落水泥块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未履行其路政管理职责,未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对于刘学红受伤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该事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学红15552.24元;二、驳回刘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元,由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学红对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以“高度盖然性"和“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与遗洒水泥块无关"为由,推定刘学红是骑车撞上路面水泥块造成损伤,该认定依据不足。在该问题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刘学红,刘学红的举证应该明确、充分,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涉案道路上是否有水泥块,水泥块能否导致刘学红的
损害后果,刘学红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刘学红的损害后果,也可能是刘学红事后制造了事故现场。2、一审判决混淆了“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的概念。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路政管理主要包括路政管理许可、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具体包括:对公路占用、使用的许可;对公路两侧种植树木、建造建筑物等的批准、同意;公路标识标志的设立和管理;对公路损害案件的处罚、责令赔偿、补偿等。而公路养护则是指对公路路面的修补、清理和打扫。涉案路段的养护责任单位是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均发文下明确,该路段为来安街道办负责管理养护,且每年均有养护经费拨付给来安街道办。一审法院未对来安街道办领取的公路养护经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析,存在不当。《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公路管养巡查要求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周对乡村道路不少于一次巡查。日常养护巡查是指,路段养护承包者对自己养护路段应该每天进行巡查和养护操作处理。《江苏省乡村公路养护巡查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养护巡查。该巡查细则第五条规定,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包括内容:2、路面、桥面清扫应保持干净。上述规定表明泗阳县来安街道办才是赔偿责任主体。不锈钢表面钝化
综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40: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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