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娣、林发深等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水娣、林发深等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交车 诗洁【审结日期】2022.01.28 
【案件字号】(2021)粤18行终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永戈赖爱红郑外国 
【审理法官】刘永戈赖爱红郑外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明辉;林水梅;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当事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明辉林水梅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当事人-个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明辉林水梅 
【当事人-公司】砂洗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代理律师/律所】廖再华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宋佳佳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再华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宋佳佳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再华宋佳佳 
【代理律所】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水娣;林发深;林明辉;林水梅 
【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警告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saba-018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是否需要对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受害人林X海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在快车道上逆向停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道路通行规定,不但罔顾个人自身安全,还对事发路段正常行驶的过往车辆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被上诉人的执勤人员虽为警务辅助人员,但其可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及取证,故执勤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
林X海的上述违法行为后上前进行劝阻、检查,并无不当。其次,林X海在发现执勤人员后并没有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采取加速逆向行驶的过激方式逃避检查,进一步将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状态。又因林X海驾驶的摩托车为无号牌车辆,且事发路段有多个路口,故被上诉人通过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处理涉案违法行为的可行性较低。为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纠正违法行为,执勤人员在此危急的情况下根据其职业经验进行判断,采取驾驶警用摩托车辆追缉违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制是以一般人在其所属领域的平均认知水平作为衡量标准。从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执勤人员在追缉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自身优势对林X海采取拦截、碰撞等较为激烈的手段,亦没有对林X海进行较为长时间的持续追赶,整个追缉过程体现了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有的克制和理性。相反,林X海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快车道上采取逆向加速行驶的危险方式,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且事后经鉴定其所驾驶的无号牌车辆的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因此,根据法律规制中的“一般人”判断标准,林X海的死亡后果与执勤人员的追缉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且与林X海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
果关系,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已就本次事故向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经实体审查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上诉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主动行使释明权后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该案起诉,并引导其以被上诉人作为被告提起了本案诉讼。在上诉人与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均对赔偿义务主体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诉讼行为不但增设了诉讼障碍,徒增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还剥夺了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方式的权利,致使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被虚设,对本已紧缺的行政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院对此予以否定。但因一审法院对本案已进行了实体审理,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再次浪费,切实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二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二审判决为宜。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水梅、林明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水梅、林明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03 06:47:18 
陈水娣、林发深等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粤18行终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娣。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发深。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辉。
裹尸袋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梅。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再华,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引道结构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国健,教导员。
     出庭负责人:莫树标,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佳,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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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水娣、林发深、林水梅、林明辉诉被上诉人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清城交警大队)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3行初2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水娣等4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清城交警大队辅警于2020年4月8日15时13分许追缉林X海的行政行为违法;2.清城交警大队向陈水娣等4人赔偿损失1077915.72元(含死亡赔偿金962360元、丧葬费63800元、误工费1755.72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清城交警大队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X全、冯X杰(以下简称为执勤人员)为清城交警大队属下东城中队的警务辅助人员。2020年4月8日15时许,执勤人员按照东城中队的工作安排及指挥,由黄X全驾驶粤R××某某二轮摩托车搭载冯X杰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北路(双向六车道)进行交通巡逻。15时13分许,执勤人员在凤翔北路由南往北巡逻时,发现林X海驾驶着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逆向停在凤翔北路南往北方向的快车道上,该车的发动机处于发动状态,林X海则坐在摩托车上看着手机。因林X海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自身安全及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严重威胁,执勤人员便驾车调头准备劝导林X海改正违法行为,但林X海发现警用摩托车后,立刻驾车沿着凤翔北路的快车道由北往南逆行。15时13分37秒,执勤人员开始驾车追随林X海,警用摩托车与林X海驾驶的摩托车一直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但林X海没有理会执勤人员,反而在快车道加速逆行,并准备通过凤翔北路中间绿化带路口往右切线到凤翔××路北往南向顺行;15时13分52秒,林X海在切线过程中撞到了绿化带的花基上,林X海连人带车抛了起来并摔倒在凤翔××路北往南向的道路上(详见下图)。在林X海驾车加速逃离后,执勤人员已决定不再追随其行驶,这时两车相距20多米,几秒钟后,林X海便发生了上述事故。15时14分04秒,执勤人员发现林X海在凤翔××路北往南向的道路上发生事故后,便驾车从凤翔北路南往北向的道路调头,并于15时14分27秒到达林X海
倒地现场,执勤人员见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保护现场,避免林X海受到二次伤害。在救护人员达到事故现场后,林X海被送至清远市中医院进行救治。东城中队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随即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其中《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现场没有明显刹车痕迹反映”。
     2020年4月18日,林X海经救治无效死亡。同年4月28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出具《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林X海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年5月7日,广东广清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3份《广东广清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被检验无号牌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无号牌二轮车(车架号:001794)在通过事发处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被检验无号牌二轮车的转向系、灯光系、喇叭、后视镜均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被检验无号牌二轮车的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020年5月14日,清城交警大队作出第4418021202000002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林X海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林X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明辉(林X海的儿子)不服,向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同年6月3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清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清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随后,陈水娣(林X海的妻子)、林发深(林X海的儿子)、林水梅(林X海的女儿)、林明辉,向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同年8月14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作出清城公行赔决字〔202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陈水娣等4人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林X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立案时定本案案由为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不当,本案案由应为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陈水娣等4人的诉讼请求、清城交警大队的答辩、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等综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清城交警大队对林X海实施的追车行为是否合法;二、林X海的死亡与清城交警大队有无因果关系,清城交警大队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7: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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