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风速辅助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手势控制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柿子削皮机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在划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ggtv5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
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信号转换器
(7)有证据表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车内人员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已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不能移动,车上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过流保护电路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消除后,当事人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记录内容,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害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标记事故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2:3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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