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国产/进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产地:
生产者: 车身颜:
内饰颜: 排量:
排放标准:阳极化处理 pi调节器外廓尺寸:
核定载客: 核定载重:
配置:微型液位开关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大写 。
乙方如委托甲方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信息介绍或者是居间服务、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代为办理上牌、车辆装潢等劳务性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或另订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前述服务项目的报酬不包含在车辆价格内。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一)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大写 。
(二)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请贷款,则应于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乙方申请购车贷款未获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公司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一)□甲方送车 □乙方自提
(二)交车地点:存车牌 。
(三)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前。
(四)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小于 公里。
(五)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甲方应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品牌型号、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随车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功能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表面瑕疵的,应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
(六)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钥匙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后,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负担移转至乙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三合一打印机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鼓励甲方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上述规定的质量保证承诺或“三包”责任承诺。
(二)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质损车、“三包”退换车、已列入公告范围的召回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三)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四)乙方有权知悉所购汽车的PDI(新车售前检查)检测报告内容或查阅、复制所购车辆的PDI检测单等证明材料。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经乙方书面确认,并开具正规发票。
(六)甲方承诺:车辆宣传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务均合规透明,明码标价,且公平自愿,不得强制交易,不收取服务价值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