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定年、黄招兰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行政裁定书 机械曝气机【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玻璃钢冷却塔图解【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84-2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卫红等94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姓名
【当事人】余卫红等94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姓名
【当事人-个人】姓名
【当事人-公司】余卫红等94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电火花笔徐孟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童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孟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童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孟君童璐 橡胶抛光轮
【代理律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扇贝笼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余卫红等94人;姓名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
简易功放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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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10至2011年之间。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起本系列案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
诉讼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