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应凯、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应凯、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毛竹片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皖12行终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辉耿牛牛迟莹 
【审理法官】张辉耿牛牛迟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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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陆应凯;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陆应凯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陆应凯 
【当事人-公司】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师博、张含(实习)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程秋生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变频模块【代理律师/律所】师博、张含(实习)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程东方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程秋生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中草药压片机【代理律师】师博、张含(实习)程东方程秋生 
【代理律所】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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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陆应凯 
【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修正)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允许生育二胎。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修正)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不允许生育二胎。本案中,上诉人陆应凯于2009年5月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提供的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均为清河办马场的农村户口,生育证载明“经审查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同意生育第二孩。”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内容是“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陆应凯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生育证。陆应凯生育二孩以后,仍在单位违规领取独生子女费,直至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对陆应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调查后,陆应凯违规领取的费用才退还。阜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陆应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陆应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24: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安徽省开展盐业体制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工作,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67号),原阜阳市食药监局下属事业单位计划从盐业系统中招聘12名工作人员。陆应凯以笔试第五名成绩进入考察、公示环节。考察公示前期,原阜阳市食药监局接到陆应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问题的举报,经考核组核实,不能证实陆应凯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行为,经该局会议研究,同意将陆应凯作为拟录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举报人举报陆应凯冒领单位发放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和医药费问题,阜阳市盐业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要求陆应凯退回了违规领取的计划生育相关费用,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陆应凯按要求写出检查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费用。上述调查情况经原阜阳市食药监局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陆应凯作为拟录用人员上报,2019年1月19日,阜阳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拟聘用李立军等12名同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函》(阜食药监人函[2019]7号)。2019年1月24日,阜阳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同意聘用李立军等12名同志为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复函(阜人社函(2019)17号)。此后,举报人又向原阜阳市食药监局提供了颍州区卫计委《关于陆应凯生育证的情况说明》,阜阳市盐业有
限公司也出具了《关于陆应凯有关情况的说明》。原阜阳市食药监局经党组会议研究,认为陆应凯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决定取消陆应凯的聘用资格,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关于申请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函》(阜食药监人函[2019]14号),阜阳市人社局收到来函后,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关于同意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复函》(阜人社函[2019]35号)。陆应凯不服阜阳市人社局的复函,向安徽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皖人社复决[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阜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复函》。 
【一审法院认为】外用贴剂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依据上述规定,阜阳市人社局作为本案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阜
阳市场监管局报来的《关于申请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函》作出《关于同意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复函》,符合上述规定。虽阜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复函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回复,而非向陆应凯作出,但阜阳市场监管局收到复函后未再对陆应凯作出任何通知,而是直接向陆应凯告知该复函的内容并送达,使得该复函的效力外化,陆应凯继而提起复议及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取消陆应凯的聘用资格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陆应凯于1996年11月分配至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工作,系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其户籍为城市户籍。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修正)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允许生育二胎。2009年5月陆应凯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提供的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均为清河办马场的农村户口,生育证载明“经审查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同意生育第二孩。”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内容是“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显然,陆应凯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生育证。陆应凯生育二孩以后,仍在单位违规领取独生子女费,直至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对陆应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进行调查后,陆应凯违规领取的费用才退还。陆应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的事实有生育证、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核查有关情况的说明》、
《关于陆应凯有关情况的说明》、颍州区卫计委出具的《关于陆应凯生育证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综上,阜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取消陆应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资格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安徽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陆应凯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陆应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应凯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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