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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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 号】泉建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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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建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8日
 
发泡工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
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
山地单轨运输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方负责筹措。建设方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方负责。
  四、资金筹措文蛤刃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章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同梯号出资
  业主监督。
  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县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附件1),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1. 建设方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建筑结构、包含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专篇(附件2)的建筑设计说明;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3.公示期间,见证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并及时转告建设方。建设方应主
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后仍存在异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方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经自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或民事法律途径裁决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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