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注意: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来了!

⽀付机构注意: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来了!
为进⼀步加强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完善特约商户⿊名单管理机制,建⽴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涉赌涉诈等违法违规资⾦链,5⽉11⽇中国⽀付清算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发布⽇起开始实施,原《办法》(中⽀协发【2017】18号)同时废⽌。
钽酸锂晶体
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和加强特约商户管理,维护收单服务市场秩序,提升⽀付风险防控能⼒,促进银⾏卡收单服务市场发展,根据《银⾏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公告〔2013〕第9号)、《中国⼈民银⾏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条码⽀付业务规范(试⾏)》(银发〔2017〕296号)、《关于进⼀步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民银⾏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融服务⽀持收费公路制度改⾰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和《中国⽀付清算协会章程》、《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从事⽹络⽀付(包括互联⽹⽀付、移动电话⽀付、固定电话⽀付和数字电视⽀付等)、银⾏卡收单、条码⽀付、预付卡发⾏与受理等⽀付业务的银⾏机构和⾮银⾏⽀付机构,以及相关清算机构。
第三条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和⽹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按照《银⾏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要求,建⽴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服务状态及合规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向中国⽀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报送和管理要求由协会另⾏规定。
第五条协会应建⽴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户信息系统”)和⿊名单管理机制,接受会员单位报送的特约商户信息,并向会员单位提供特约商户信息查询、⿊名单信息推送等服务。
第⼆章基本信息管理
第六条会员单位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记录如下信息并及时进⾏更新:
(⼀)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
(⼆)特约商户⾝份资料信息;
(三)特约商户类别、结算⼿续费标准;
(四)银⾏结算账户信息;
(五)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
(六)受理终端(⽹络⽀付接⼝)类型和安装地址;
(七)特约商户拓展⽅式;
质量检测设备(⼋)启动和终⽌服务情况;
(九)合规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条会员单位向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报送特约商户信息,应符合《商户基本信息要素与数据格式》(附件1-1)要求,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条会员单位可⾃⾏设置报送频次及时间,但原则上每⽉不少于⼀次。会员单位⾸次向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报送全部存量特约商户信息后,新增、变更、注销特约商户的,应在服务协议⽣效或终⽌后的
1个⽉内向商户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会员单位报送特约商户信息后,可向协会申请开通特约商户信息查询权限,获取特约商户合规风险状况等信息;按照《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获取特约商户⿊名单及风险信息,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形式的风险信息共享活动等。
第⼗条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报送特约商户信息的管理,严格规范信息查询及使⽤等权限,强化内部监督流程和机制,对关键信息和核⼼要素进⾏加密存储和脱敏处理,防⽌发⽣信息泄露造成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受损。
第三章风险信息及⿊名单管理
第⼗⼀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在本单位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详细记录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并及时进⾏更新。
挂包钩第⼗⼆条会员单位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服务时,发⽣《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中《⾏业风险信息分类标准》所列风险⾏为类型并经确认核实的,应于10个⼯作⽇内向协会报送信息。其中,⿊名单信息应于确认核实后的5个⼯作⽇内向协会报送。
第⼗三条根据风险程度⾼低,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级是指业务监管机构、公检法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的风险信息和协会举报调查和风险排查认定的风险信息;跨汇⽀付业务中的禁⽌交易商户及风险信息;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及跨境赌博的商户及风险信息。
⼆级是指会员单位经判断认定的风险信息;会员单位确认涉及跨境赌博的商户及风险信息;协会举报调查和风险排查认为存在可疑状况需关注的风险信息;跨境⽀付业务中,业务监管机构、公检法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认为存在可疑状况需关注的风险信息。
三级是会员单位经分析,认为存在可疑状况的风险信息。
ttbn
第⼗四条会员单位向协会报送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应接⼊协会⽀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下简
称“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遵守《中国⽀付清算协会⽀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向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报送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应遵循《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中《⾏业风险信息要素与数据格式》相关要求。特约商户风险状况信息包括风险信息类型、风险信息等级等。会员单位对报送的特约商户⿊名单信息应合理设置有效期并结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及时更新⿊名单状态。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建⽴完善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复核机制及申诉渠道,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和复核、申诉记录,确保所报送风险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特约商户存在以下风险⾏为之⼀且风险信息等级为⼀级的,纳⼊⿊名单:
(⼀)虚假申请;(⼆)套现、套积分;(三)违法违规经营;(四)销赃或协助转移赃款;(五)买卖或租借银⾏(⽀付)账户;(六)侧录点(恶意);(七)伪卡集中使⽤点(恶意);(⼋)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九)恶意倒闭;(⼗)移机;(⼗⼀)⾼风险商户;(⼗⼆)商户合谋欺诈;(⼗三)买卖银⾏卡信息;(⼗四)拒刷信⽤卡;(⼗五)转嫁⼿续费;(⼗六)⽀付敏感信息泄露;(⼗七)⾮法改装终端;(⼗⼋)⼆清;(⼗九)受理终端(⽹络⽀付接⼝、收款码)挪作⾮法⽤途;(⼆⼗)恶意注册;(⼆⼗⼀)伪造、变造票据;(⼆⼗⼆)伪造、变造签章;(⼆⼗三)赌博;(⼆⼗四)赌博资⾦中转;(⼆⼗五)套汇;(⼆⼗六)逃汇;(⼆⼗七)骗汇;(⼆⼗⼋)分拆交易;(⼆⼗九)按⾦交易;(三⼗)跨境⽀付虚假、盗⽤或冒⽤申请;(三⼗⼀)跨境⽀付⼤额交易客户、异常客户;(三⼗⼆)境内外有权机构发布名单;(三⼗三)跨境赌博;(三⼗四)跨境赌博资⾦中转。
第⼗⼋条特约商户存在以下风险⾏为之⼀且风险信息等级为⼆级的,纳⼊⿊名单:
(⼀)违法违规经营;(⼆)侧录点(恶意);(三)伪卡集中使⽤点(恶意);(四)恶意倒闭;(五)移机;
(⼀)违法违规经营;(⼆)侧录点(恶意);(三)伪卡集中使⽤点(恶意);(四)恶意倒闭;(五)移机;
(六)⾼风险商户;(七)商户合谋欺诈;(⼋)拒刷信⽤卡;(九)转嫁⼿续费;(⼗)⽀付敏感信息泄露;(⼗⼀)⾮法改装终端;(⼗⼆)⼆清;(⼗三)受理终端(⽹络⽀付接⼝、收款码)挪作⾮法⽤途;(⼗四)恶意注册;(⼗五)伪造、变造票据;(⼗六)伪造、变造签章。脱毛机胶棒
第⼗九条特约商户存在拒刷信⽤卡、向消费者转嫁⼿续费,对使⽤特定⽀付⽅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为,被多次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协会将其纳⼊⿊名单。
第⼆⼗条协会实时向会员单位并定期向⾦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推送特约商户⿊名单数据信息,会员单位应及时接收和处理。会员单位与其特约商户业务合作中,对获取的商户⿊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遵循《特约商户风险信息异议申诉处理规则(试⾏)》(中⽀协发〔2018〕88号)要求提出异议申诉申请处理。
第⼆⼗⼀条会员单位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商户信息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名单信息。对于同⼀特约商户或者同⼀个⼈担任法定代表⼈(负责⼈)的特约商户存在频繁更换收单机构、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同时签约多个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会员单位应当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第⼆⼗⼆条会员单位不得将⿊名单内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担任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该特约商户被列⼊⿊名单之⽇起10⽇内予以清退,并及时
在协会商户信息系统更新相应的特约商户信息。
第⼆⼗三条对以下类型特约商户,协会定期向会员单位进⾏风险信息推送和风险提⽰。会员单位应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采取调查核实、风险提⽰、延迟清算、拒绝服务等风险管理措施,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存在以下风险⾏为之⼀且风险信息等级为⼀级的:
1.恶意分单;
2.破产或停业商户(恶意倒闭);
3.强迫交易;
4.切机;
5.套码。
水分子团
(⼆)存在以下风险⾏为之⼀且风险信息等级为⼆级的:
1.频繁变更服务机构;
2.关联商户涉险;
3.赌博;
4.赌博资⾦中转;
5.套汇;
6.逃汇;
7.骗汇;
8.分拆交易;
9.按⾦交易;10.跨境⽀付虚假、盗⽤或冒⽤申请;11.跨境⽀付⼤额交易客户、异常客户;12.境内外有权机构发布名单;13.跨境赌博;14.跨境赌博资⾦中转。
第⼆⼗四条会员单位可通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本单位报送并已纳⼊⿊名单的特约商户风险信息等级进⾏逐级降级处理。协会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内对降级变更的商户信息进⾏公告,会员单位应审慎为其提供⽀付服务。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五条协会和会员单位应参照《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关于信息保密⼯作的相关要求,加强特约商户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杜绝信息泄露、出售信息不当牟利等违规事项的发⽣。
第⼆⼗六条对于积极履⾏特约商户信息报送义务的会员单位,协会将定期给予书⾯表扬、公开表彰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七条对于从未履⾏特约商户信息报送义务的会员单位,经反复沟通⽆效的,协会将关闭其特约商户信息查询权限。
第⼆⼗⼋条会员单位出现以下⾏为并经核实的,协会将关闭其特约商户信息查询权限,并终⽌向其提供风险信息共享服务和渠道;情节严重的,将对其采取⾏业通报批评等⾃律性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恶意伪造、变造并报送虚假数据信息的;
(⼆)擅⾃公布或故意泄露⾏业数据及信息,危害其他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扰特约商户信息报送⼯作正常开展,影响系统正常运⾏的。
第⼆⼗九条会员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清退列⼊⿊名单的特约商户或未及时变更该类特约商户服务状态的,协会将关闭其
第⼆⼗九条会员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清退列⼊⿊名单的特约商户或未及时变更该类特约商户服务状态的,协会将关闭其特约商户信息查询权限,并在⾏业内通报批评。
第三⼗条会员单位对于协会推送的⿊名单、风险提⽰信息及本单位查询到的风险信息,应按照《中国⽀付清算协会⾏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中《⾏业风险信息处理标准》于10个⼯作⽇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条会员单位对于协会推送的风险案件与线索,应及时排查,并于10个⼯作⽇内反馈本单位掌握的相关资料和处理结果。
第三⼗⼆条协会⼯作⼈员违反本办法保密管理条款相关要求的,协会将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程度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银⾏机构及⾮银⾏⽀付机构签订⽀付服务协议,按约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委托银⾏机构及⾮银⾏⽀付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
体⼯商户或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商⾏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然⼈。
第三⼗四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
第三⼗五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三⼗六条本办法⾃发布之⽇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838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信息   商户   风险   协会   会员单位   报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