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
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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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城乡中小学布点应符合城乡规划,就近入学走读半径小学不超过3公里,初中不超过5公里。
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保留教学点,设置适当的附设班。
寄宿制学校设置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实际,满足标准化办学要求。
城市中小学新建与扩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与居住区开发、旧城改造同步规划。中小学设置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的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学校设置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以及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工业污染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电磁塔、油(气)库、加油(气)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公路干线等不得穿越校区。学校设置保证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主干道。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置应尽量避开公共娱乐场所、寺庙、集贸市场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第七条  学校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
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校车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学校规模
第八条  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12-30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18-36个。
每年级每班学生数为,小学40—45人,初中45—50人。
集中办学的学校规模,小学以480—1350人,初中以540—1500人为适宜规模。小学和初中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第四章  校园校舍
第九条 学校建设应根据学校规模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1385-2006)中规定的相应的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条 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技能实践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农村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标准。
表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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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班)
生均用地面积(
非完全小学
4-6
小型塑料封口机
25
完全小学
相册内页
12
29
丝网除沫器安装
18
23
24
20
初级中学
12
30
18
29
24
25
注:①完全小学、初级中学未含学生宿舍、食堂用地面积。
②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农村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地,用地面积为:完全小学12个班不宜小于6/生,13—18个班不宜小于5/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4/生;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6/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5/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学、初级中学12—18个班不宜小于7/生,19—24个班不宜小于6/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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