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面积分摊进行了补充细化。《细则》对房屋的自然层、净高、架空层、电梯井等作了明确定义。《细则》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对阳台、飘窗、通道、阁楼、楼梯、地下室、架空层、不规则围护物等容易产生歧义建筑物的测算作了详细的解释。
商住楼、综合楼的楼梯、电梯的面积分摊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下部非住宅层通往上部住宅各层的楼梯、电梯,无论下部非住宅层是否使用,都同住宅层一样按层平等参与楼梯分摊。举例来说,假设一幢层高为10层的商厦,一至三层为商业或办公用房,四层以上为住宅用房,则通往住宅层的楼梯、电梯的总建筑面积,30%由一至三层分摊,70%由四层以上住宅分摊。
《细则》还有以下几个要点:1.外墙抹灰层计算建筑面积,外墙装饰面及保温层不计算建筑面积;2.位于地下室内和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消防水池)不计算建筑面积;3.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米,且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计算建筑面积;4.为地下室服务的排烟井、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数计算建筑面积,而在
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有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只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5.阁楼(暗楼)不承载任何应力,不属于房屋原有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中关于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方法与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不一致,应该遵从哪个规定?
附:
1、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眼镜清洗剂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2.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1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2、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塑料薄膜连续封口机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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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到房屋面积计算问题,按理说建设部规范的效力应大于省建设厅的规定,但省里的文件(2007年)又是在建设部规范(2005年)之后发布。普通百姓在收房时应该依据建设部规范还是省里的实施细则?
省建设厅答:《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与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两个适用不同的领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是指建成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如房产证上的面积。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投票箱制作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 2.20m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 ( 公用 ) 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 ( 公用 ) 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 ( 公用 ) 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
    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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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 ( 单元 ) 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
    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
支撑梁    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 自然层
    指房屋室内地坪± 0 以上,层高 2.20m 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12 技术层
    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等)。 
2.13 夹层 (附层)
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2.14 插层
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15 架空层
    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2.16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 1 / 2 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2.17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2.18 阁楼(暗楼)
    指利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 ( 闷顶部分 ) 的那部分使用空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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