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08-30发布 2006-03-01实施
标准编号:GB15763.2-2005
前 言
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防火玻璃;
——第二部分: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 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代替GB/T 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 996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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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为强制性标准,GB/T 9963-1998为推荐性标准;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纳入了GB 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GB 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增加了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电动车贴花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龚蜀一、王睿、刘志付 、李金平、朱梅、艾发智、邬德华、庄大建、夏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GB 9963-88《钢化玻璃》、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GB 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有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962-1999 夹层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 定义及分类
3.1 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 分类
3.2.1 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于生产钢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名称 | 技术要求 | 车床跟刀架 实验方法 |
尺寸及外观要求 |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 5.1 | 6.1 |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 5.2 | 6.2 |
外观质量 | 5.3 | 6.3 |
弯曲度4 | 5.4 | 6.4 |
安全性能要求 | 弯曲度 | 5.5 | 6.5 |
碎片状态 | 5.6 | 6.6 |
霰弹袋冲击性能 | 5.7 | 6.7 |
一般性能要求 | 表面应力 | 5.8 | 6.8 |
耐热冲击性能 | 5.9 | 6.9 |
| | | |
5.1允许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厚度 | 边长(L)允许偏差 |
L≤1000 | 1000〈L≤2000 | 2000〈L≤3000 | L>3000 |
3,4,5,6 | +1 -2 | ±3 | ±4 | ±5 |
8,10,12 | +2 -3 |
15 | ±4 | ±4 |
19 | ±5 | ±5 | ±6 | ±7 |
>19 | 供需双方商定 |
| | | 加热搅拌 | |
5.1.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对角线差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sero-0151玻璃公称厚度 | 边长(L)允许偏差 |
L≤2000 | 2000〈L≤3000 | L>3000 |
3,4,5,6 | ±3.0 | ±4.0 | ±5.0 |
8,10,12 | ±4.0 | ±5.0 | ±6.0 |
15,19 | ±5.0 | ±6.0 | ±7.0 |
>19 | 标定供需双方商定 |
| | | |
5.1.3其他形状的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1.4 边部加工
边部加工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 圆孔
5.1.5.1 概述
本条只适用于公称厚度不小于4mm的钢化玻璃。圆孔的边部加工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5.1.5.2孔径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 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的孔的孔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4孔径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孔径 | 允许偏差 |
4≤D≤50 | ±1.0 |
250<D≤100 | ±2.0 |
D>100 | 供需双方商定 |
| |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1所示。
2) 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