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容规TSG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对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要求
6.1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1.1  监督检验含义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不实施监督检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解析: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质量源于过程管理与控制,主要内涵在于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生存条件,质量控制是以保证产品安全可靠为核心。监督检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规强制执行的工作。
★何谓检验?检验是对目的对象物的预期目标进行检查、鉴定、度量、测定、分析、测量、检测等具体质量活动的各项工作,称为检验。其目的是决定产品是否满足符合规定的要求。
共鸣管测声速★何谓监督检验?简称监检。是国家依法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产品为保证其安全性能而强制进行产品安全质ktkp-073
量的基本性能进得符合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定检验方式。它是在企业自检合格基础上的第三方检验,并且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适用范围
6.1.2.1制造监检适用范围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
(1)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2) 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及换热管束。
★本条之规定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精简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
★分段(片)〖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部件属于(3)款规定内容。
6.1.2.2实施监检的改造与重大修理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1)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2)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法规中没有规定实施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条文。
6.1.3 监检机构
(1)监检机构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2) 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的监检一般由施工单位约请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现场制造一般由制造单位约请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现场组焊(★含分片出厂现场组焊)、粘结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制造单位约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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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监检机构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
★对于已在工厂内完成大部分制造过程,采用分段运输到使用地完成最终制造过程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监检机构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
6.1.4  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责;
(2)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到场;
★需要监检员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抽查的项目,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到场。
(5)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E)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
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F),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6)应当监检但未经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1.5监检机构职责
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质量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3)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6-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5)对监检人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6)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上传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6-1:严重问题:
①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
②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③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④有许可要求时,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
⑤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
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6.1.6 监检人员职责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监检项目的资格证书,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2)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3)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且向监检机构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G),负责打监检钢印(制造监检时)。
6.1.7  监检程序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监检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员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含现场制造、现场组焊(★含分片出厂现场组焊)、现场粘结)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打监检钢印;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1.8  监检内容spank站点集合营
压力容器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
6.1.9  监检项目
6.1.9.1监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监检员应当依据本规程、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
艺文件,综合考虑所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应当不低于本规程6.2至6.5的相关要求。
6.1.9.2监检项目的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1)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力容器制造、施工到达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实施,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本规程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程相关条款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此时应当选择B类;
(5)监检项目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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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监检工作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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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规程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
★监检员完成监检项目后,应及时填写相关监检工作见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23: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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