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初国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初国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0 
【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瑶于淼戴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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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瑶于淼戴艳丽  大聚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初国东;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初国东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循环水旁滤过滤器初国东 
【当事人-公司】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景彪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美发剂罗景彪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景彪 
【代理律所】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包层模
【原告】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初国东;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橙心优选(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合项目整体持续时间及离职时间间隔情况,初国东收入的稳定情况看,初国东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初国东与魔小方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按时支付工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各方陈述中可知,初国东从事的工作系橙心优选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全部结束,现已撤出鞍山地区。初国东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离职申请。初国东称其虽然出具了离职申请,但并非自愿,系
公司要求其出具离职申请,系被动离职。本院认为,综合项目整体持续时间及离职时间间隔情况,初国东收入的稳定情况看,初国东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魔小方公司在公司业务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并未积极地与员工协商并做出任何合理安排和适当调整,其以消极态度使得员工提交离职申请,该做法的目的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上签字,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54: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初国东于2020年12月16入职魔方灵工(成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魔小方公司(甲方)与初国东(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一份,载明:1、乙方现与魔方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用人主体变更为甲方,即乙方和魔方灵工在原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与原合同相关的合同类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若有)均变更为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魔方灵工不再作为原合同(原劳动关系)的一方。2、变更后,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发放工资等相关事宜。3、甲方认可此协议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调整,乙方在甲方的用工年限自乙方在魔方灵工用工之日起计算。4、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做任何变更,甲乙双方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另查,2021年9月10日,初国东离职。根据初国东的工资明细显示,初国东2021年1月份发放工资5350.69元,2月份发放工资5849.67元,3月份发放5192.53元,4月份发放工资5311.38元,5月份发放工资6246.93元,6月份发放工资7138.29元,7月份发放工资5722.18元,8月份发放工资6079.91元,9月份发放工资8350.19元,其离职前月平均
工资为6137.97元。其中9月发放工资时间为9月18日。再查,初国东于2021年9月6日向鞍山市铁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如下:1、要求经济补偿金5860元;2、付2021年8月工资;3、要求付待通知金8000元;4、补休假工资21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初国东与魔小方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确认初国东与魔小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初国东的合理诉求应由魔小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初国东主张的经济补偿金5860元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魔小方公司提出初国东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初国东否认主动离职。该院认为,无论初国东离职方式为何种方式,作为用人单位都应在劳动者离职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而魔小方公司在初国东离职后未及时支付初国东工资,其应当支付初国东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初国东在魔小方公司工作8个月零24天,月平均工资为6137.97元,故宁波魔小方公司应当向初国东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6137.97元,本案中初国东主张5860元,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准许。关于初国东主张的代通知金8000元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本案中初国东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用人单位魔小方公司不需要支付初国东代通知金对初国东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初国东主张的赔偿年假补偿金2100元一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初国东工作未满1年,不符合上述情形,故对初国东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宁
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初国东经济补偿金5860元;二、驳回初国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初国东已预交,由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初国东不负担,应予退还10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魔小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辽0302民初5848号第一项内容并改判魔小方公司无需支付初国东经济补偿金。2、初国东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事实清楚,初国东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初国东2020年12月16日入职魔小方公司,月固定工资4000元。2021年9月10日,初国东因个人原因向魔小方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但初国东离职后反悔,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法院认为我方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判决魔小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魔小方公司认为,关于离职原因,初国东已经在2021年9月10日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个人原因),故魔小方公司与初国东的劳动关系解
除原因为“初国东主动离职”,且魔小方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况,故无需支付任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内容显失公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改判魔小方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综上所述,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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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初国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民终14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魔小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B座209-7室。
     法定代表人:郝耘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国东。
     原审被告: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169栋3层44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9: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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