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口码头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探讨

对港口码头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探讨
黄杰;邸锦疆
【摘 要】以码头的溢油风险为出发点,谈及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的必要性,阐述国内法律法规对码头溢油设备配备的要求和标准,分析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现状,并就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港口码头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对策.、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1(034)006
【总页数】3页(P43-45)
电缆防盗报警装置
【关键词】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
【作 者】黄杰;邸锦疆
【作者单位】湛江海事局;湛江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 文
随着我国对能源的消费日益增长,中国进口原油的数量逐年提高,年进口原油的数量早已突破亿吨大关[1],船舶进出港和码头装卸油作业次数不断增加,港口及附近水域溢油污染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国际上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清污率已达70%以上,而我国沿海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清污率只有7%,每年在我国沿海海域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绝大部分只能靠海洋自净能力来清除。[2]码头常常是溢油事故频发水域,以南方某港为例:该港2000年至2009年一共发生大小溢油事故30起,而发生在码头及附近水域的溢油事故达23起,占事故总数的75%以上。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单独依赖靠泊船只开展应急清污行动往往难以奏效,而码头作为应急现场的平台,有时间和位置的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码头清污人员使用溢油应急器材开展清污行动。因此,码头应被作为防控溢油事故的重点地段。经验表明:及时布放围油设备,对溢油的围控在溢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是尤为重要的环节,是防止港口水域海洋环境遭受更大破坏的重要手段,也是整个溢油应急行动的基础和关键性操作,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浮油回收和处理效果,因而码头溢油设备的配备显得极其必要和紧迫,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关依据
为了做好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保护好海洋环境,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对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2009年5月发布的交通行业标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码头的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做了量化的要求。
二、目前的现状
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港口现有码头的防污染设备都达不到《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
电线印字机备要求》的标准,较早时期建造的油品码头,在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以及污染监视设施的配置上还有相当的差距,而一些较早时期建造的非油品码头,在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尽管一些近年来新建的码头在海事管理机构的积极督促下也加大了对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投入,但是防污应急设备在数量和油污应急能力上还远远不能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纵观全国,仅有极少数油品码头配备了专业溢油应急处置船,绝大多数码头的溢油防备器材仍局限于少量吸油毡和消油剂。
三、原因分析
1. 有关立法、标准建立的滞后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生效施行,《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自2009年5月施行。我国早期建设并营运的港口,由于立法滞后和有关标准的不健全,存在没有配备相应溢油应急设备的普遍现象。
2. 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影响执法效能
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脱节,涉及港口码头相关管理的部门有海事、港口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海事部门负责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的专项验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两部门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分歧,譬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该危险货物范围不包括未列入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高闪点的散装油类物质、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而这些在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铍铜
纵观海事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污染危害性物质,除了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的“危险货物”外,还有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单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部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油类物质、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即没有联合国编号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油类物质、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许可时,没有把《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作为核发条件。
lc谐振>杏仁脱皮机
环保部门职责主要体现在建设码头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征求相关海上执法部门意见,而在实践中,这个步骤经常被省略或仅仅是走过场。
3. 政府监督缺位、监管力度不够
《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而一些近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仍存在着政府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也没能严格执行和具体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一部分码头在没有海事部门介入的情况下顺利通过环评、施工并取得经营资质投产使用,这种码头溢油设备的配备情况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尽管码头工程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了环评,海事管理机构也提出了一些有关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但在政府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及时的跟踪评价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工程方能按照要求配备有关溢油应急设备。[3]
4. 溢油应急设备缺乏技术标准且投入费用高
我国的溢油应急设备市场还不规范,除消油剂、围油栏、吸油毡和浮油回收船外,大多数的应急设备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技术标准[4]。据调查,尽管大部分码头业主想配置一些溢油应急设备,但不知道购买渠道,也不清楚所选择的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导致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置的滞缓。
另外,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购置溢油应急设备需高投入,清污器材价格高,使用寿命短,而且需要定时的维护保养,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而新的标准更是提高了码头对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一些大的码头需要配浮油回收船,而供养一艘几百吨的船舶和船员实需一笔不小的开销,大多数码头业主不愿意花钱去配置相关设备。
热敏电阻测温电路四、对策和建议
对于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所遇到的问题,应该全面考虑分析,出有效的切合实际的办法,逐步达到港口码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的目的。
1. 完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合理地贯彻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7577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码头   溢油   设备   应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