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河道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标准、方法、划分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的河道等级划分。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2.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2.3 流域面积
河道所在流域周围分水线
与河道某个断面之间所包围的面积,习惯指地表水的集水面积。 2.4 河道范围
指河道跨越行政区域的情况,即跨界方式,跨界方式包括上下游、左右岸。
2.5 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指正常水位相应的水面宽度。
2.6 河道行洪能力
指河道排泄洪水的能力,本标准中行洪能力特指山丘区河道承担水库溢洪道泄洪任务的能力。
2.7 河道引排能力
指河道排泄洪水、引水供水的能力。
2.8 控制对象
河道在行洪排涝和水量调蓄等方面影响到的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交通、工矿企业等。
3 总 则
3.1 河道等级划分方案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四个等级。
3.2 河道等级划分原则
河道等级划分应遵循事权明晰、合理划分、符合省情、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实用可行、有效衔接、力求协调、立足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4.1 划分依据
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河道的自然属性、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4.2 等级划分属性指标选用的总体要求
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应根据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三者实际情况分别选用。
5.2.1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不考虑管理属性。抛磨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行洪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交通和工矿企业。
5.2.2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管理属性指标为河道范围。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引排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和工矿企业。
5.2.3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和平均河宽。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暂不考虑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5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5.1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指标标准
八大水系干流从起始断面开始以下划为省级河道。
流域面积大于250km2独流入海河道定为市级河道。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指标标准见表1,当某条河道的分级指标满足表中(1)、(2)、
(3)任意两项指标或同时满足(1)、(4)、(5)三项指标者,这条河道自上游起始断面起整条河道可定为相应等级。
表1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指标表
分级指标 | 序号 | 霞石粉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 |
流域面积 | (1) | ≥1500km2 | 250~1500km2 | 10~250km2, 或二级支流跨区县 | <10km2 |
行洪能力 | (2) |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泄洪道 | 大、中型水库泄洪道 | 中小型水库泄洪道 | / |
控制 对象 | 城市或人口 | (3) | 保护地级市 或人口大于50万 | 保护县级城市 或人口20~50万 | 保护乡镇 或人口10~20万 | 保护重要村庄 或人口小于10万 |
10.8.0.254交通 | (4) | 国家、省级交通要道 | 县级交通要道 | 乡镇交通要道 | 乡村要道 |
工矿企业 | (5) | 国家、省级重要企业 | 市级重要企业 | 县级重要企业 | 一般企业 |
| | | | | | |
5.2 山丘区省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第一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断面、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或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1500km2时上溯最近的一级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
对重要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上级河流的入汇口最近的第一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或该支流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1500km2时上溯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或受该河流保护的第一座县城的某个典型断面。
5.3 山丘区市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250km2时上溯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对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干流的入汇口最近的第一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6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BLK222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指标标准见表2,满足指标(1)和(3)或指标(2)和(3)者,即可定为相应等级;或满足指标(1)和(2)两项,且满足指标(7)或满足指标(3)的下一级,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或满足指标(1)和(2)两项,且满足(4)~(6)中任意两项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平原河网区河道的分级指标满足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指标表中某级河道定级标准,则整条河道可定为相应等级。
表2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指标表
分级指标 | 序号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 |
引排能力 | (1) | 流域性引排骨干河道 | 区域内引水和排水、连接骨干河道河道 | 区县局部地区引水和排水、水量调蓄河道 | 乡镇局部地区排水和引水河道 |
河道范围 | (2) | 跨省、跨市河道 | 跨区县 | 跨乡镇 | 跨村 |
平均河宽(m) | (3) | ≥70 | ≥50 | ≥30 | <30 |
控 制 对 象 | 城市或人口 | (4) | 多功能开瓶器保护省会城市主城区 或人口大于50万 | 保护地级市主城区 或人口20~50万 | 保护县城及乡镇 或人口10~20万 | 保护重要村庄 或人口小于10万 |
面积(km2) | (5) | ≥1500 | 250~1500 | 40~250 | 5~40 |
工矿企业 | (6)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中小型 |
航道等级 运维安全审计 | (7)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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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滨海岛屿区市级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滨海岛屿区市级河道的确定标准为:流域面积大于10km2,且主城区河宽大于20m的河道。滨海岛屿区县级及乡镇及以下级河道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山丘区和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制定。
8 河道等级划分的程序和公布权限
浙江省河道等级按照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镇河道的程序划分。
省级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划定后公布;市级河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镇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9 补充说明
若在本区域水量调蓄、环境保护、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沿海城市防台防洪、国家安
全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河道,根据本标准确定的河道等级明显偏低者,经论证可提高一级;对于出省小河流,在根据本标准划定等级的基础上可提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