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the non–load-bearing masonry and decoration
  (SJG14—2004
2004.深圳
  目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材料
  5 砌体工程施工
  6 抹灰工程施工
开幅机  7 涂饰工程施工
  8 饰面砖工程施工
  9 验收
  附录A 现场拌制砂浆的技术要求
  附录B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技术要求
  附录C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技术要求
  附录D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
  附录E 砌块的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
  附录F 防水材料性能要求
  附录G 界面处理剂、腻子、粘结剂技术性能要求
  附录H 配套砌块的规格尺寸及应用范围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1.0.1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建设领域的技术经济政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防止非承重砌体渗、漏、裂、空等质量通病,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的非承重砌体及其抹灰工程、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承重砌体结构及其饰面工程。
  1.0.3 本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环境、产业政策、工艺水平和产品状况等特点编制。
  1.0.4 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2.0.1 非承重砌体 non-load-bearing masonry
  采用砌块砌筑的仅承受自重荷载的墙体。
  2.0.2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预拌砂浆系指由胶凝材料、细集料、水、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份按一定的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应按要求储存,并在规定的存放时间内使用完毕。
  2.0.3 干粉砂浆 premixed dry mortar
  干粉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的用水量拌和均匀即可使用的砂浆材料。干粉砂浆在加水拌和前称为干粉砂浆干混料;加水拌和均匀后称为干粉砂浆拌和料33链”;在凝固后称为干粉砂浆硬化体
  2.0.4 灰缝 mortar joint
  砌体中用于粘结块材的砂浆层。
  2.0.5 砂浆饱满度 filling degree of mortar joint
  砌体中砂浆与块材的实际粘结面积占块材应粘结面积的比例。
  2.0.6 加强网 strengthened net
  固定在基层上用于加强基层整体性和防止基层或面层开裂的钢丝网或纤维网,通常用抹灰砂浆覆盖。
  2.0.7 空鼓 hollow joint
  墙体表面各构造层之间未粘结而形成的空腔或鼓起。
  2.0.8 拉结钢筋拉纸笔 connecting reinforcement
  埋置在砌体内或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钢筋。
  2.0.9 平层聚氨酯墙板 smoothing course
  在基体表面起整平和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10 结合层 combining course
  由聚合物水泥砂浆或其他界面处理剂涂抹而成的用于提高界面间粘结性能的构造层。
  2.0.11 水泥基粘结材料 cement-based adhesive material
  以水泥为主要原料,配有改性成分,用于粘贴饰面砖的材料。
钢丝螺套标注
  2.0.12 防水层 waterproof layer
  附着在基层上并与基层牢固结合起防水作用的构造层。
  玻璃微电极2.0.13 通缝 continuous 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3.0.2 砌体砌筑或抹灰工程完工后,应由专人检查验收,并宜在墙上标出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3.0.3 抹灰工程应在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涂饰工程、饰面砖工程应在抹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3.0.4 砌体工程、抹灰工程、涂饰工程及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做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外墙饰面砖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要求,在样板件上进行粘结强度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3.0.5 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达到样板墙、样板间或样板件的质量标准。
  3.0.6 建设各方宜使用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
深圳市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2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SJG11的要求。
  3.0.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后续工程不得污染和损坏前期工程,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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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4.1.1 非承重砌体及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害物质含量(或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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