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出线间隔∙【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玻璃纤维膨体纱
【公布日期】2004.03.22
【字 号】通政办发[2004]37号
【施行日期】20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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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上搜救中心《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上搜救中心制订的《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长江南通水域及南通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遇险人员伤亡和减少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货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江南通水域及南通沿海水域发生的下列重大事故或险情:
  1. 火灾、爆炸或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载有危险化学品的油、槽罐轮事故、险情;
  2. 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等有倾覆、沉没危险的客船和渡船事故或险情;
  3. 发生火灾的客船、轮渡事故或险情;
  4. 水上渔业生产人员有生命危险;
  5. 中、外运输船舶船员、旅客因疾病须紧急救治;
  6. 其他可能导致沉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事故或险情。
  二、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一)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
应急处置工作。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南通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渔业指挥部指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口岸、卫生、港务、交通、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事、交通、环保、公安、消防、边防、卫生、民政、财政、海洋渔业、渔港监督、长江通信导航、相关港航、船舶代理、专业救捞等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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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和海门、如皋、启东、如东、通州、海安搜救分中心。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由市海洋渔业局组建;各县(市)搜救分中心由所在地县(市)政府组建。
  (三)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内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南通海事局,由南通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南通市水上搜救中心设技术顾问组、现场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技术顾问组由航海、航空、渔业、打捞、消防、防污、环保、通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现场施救组由打捞、救生、交通疏导,防污等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由航海、海事处理、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由采供、生活、运输等方面人员组成。
  三、指挥人员、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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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挥长的职责:
  1. 根据险情特性组建临时应急领导小组,或依据《南通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南通市安全事故专报制度》报告事故险情及搜救进展情况;
  3. 审核重大险情及搜救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二)副指挥长的职责:
  1. 在指挥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险情特性牵头负责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职责;
  3. 协调本单位、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分工协作工作;
  4. 特殊情况下根据指挥长的委托代行指挥长之职;
  5. 向指挥长汇报险情及搜救进展等情况。
  (三) 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 负责责任区的事故及险情的信息收集与处理工作;
  2. 获悉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后迅速向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汇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 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指令启动预案;
  4. 上传下达搜救中心指令和现场信息,做好联络和搜救组织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 海事部门:预先划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泊位、锚地、临时停泊区及疏散位置等;获悉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后立即组织力量救助,及时调派海事巡逻艇维护事故现场的通航秩序;提供事故现场及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等信息;调查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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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协助搜救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进行救助,调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进行后勤支援;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参与重大事故责任调查。
  3. 公安、边防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及可能涉及的陆上交通秩序;积极利用水上及陆上救助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4. 消防单位: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事故救助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获悉发生火灾、爆炸的险情信息后,迅速出动警力及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依法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5. 船舶代理单位:协助委托代理方与各有关方的联络和沟通;协助相关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 港航单位:迅速安排拖轮、汽渡、浮吊等救助船舶及操作人员赶赴现场,尽力提供码头泊位、装卸设施、缆绳等,为救助提供方便。
  7. 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水人员、伤亡人员、上访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8. 卫生部门: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9. 环保部门: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对回收的废弃物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搜救中心要求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并随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10. 通信单位: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通信联络畅通。
  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上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水上救助并为救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做好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或涉及本辖区船舶、人员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的报告
  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获悉重大水上事故和险情信息后,应根据常务副指挥长的指令,迅速报告指挥长,指挥长根据事故和险情特性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遇险船舶、浮动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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