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公布日期】2011.11.01
【文 号】中版权字[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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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中版权字[2011]58号)
  为了保证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的客观、准确和公证,制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视频音频著作权人、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实时掌握作品网络传播情况,及时、客观地保全网络侵权证据;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网络调查取证,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特建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网络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中心下设调查取证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中心从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中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接受委托,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人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自愿接受平台服务。
防撞钢梁  第五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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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
  第六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调查取证报告(以下简称“调查取证报告”),可以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其法律效力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认定。
二、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中心接受如下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一)著作权人;
  (二)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其它权利人组织或行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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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接受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和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事项属于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服务范围;
  (二)委托的事项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或系统,恶意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 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范围包括:
环己甲酸  (一)对指定网站在一定时间段内使用委托人视频音频作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二)对涉嫌侵权的视频音频内容及其它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打印或截屏,并出具调查取证报告;
  (三)向涉嫌侵权网站发送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四)其它在中心已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范围内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依法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相关著作权权属或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监测或调查取证的正版视频音频作品或音像制品;
  (六)向平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仅需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委托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接受委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申请的,委托人需与中心签署《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交纳服务费。
三、监测及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中心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完成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至少有两名操作人员在场并在《调查取证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监测时段;
  (二)监测内容;
  (三)监测结果。
  监测报告不提供对被监测网站视频音频内容的下载、截屏、打印等。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调查取证范围;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结果;
  (四)操作人员的签字(或盖人名章)及中心印章;
  技术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及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被监测网站视频音频内容的下载、截屏、打印等)作为附件,是《调查取证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委托中心向涉嫌侵权的网站发送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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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监测及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全部文件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立卷归档。除委托人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持相关文件调取外,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十九条 监测档案的保管期截至该监测服务完成之日起满1年;调查取证档案的保管期截至该调查取证报告出具之日起满4年。如果档案需要延长保管期,委托人可以在保管期届满之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酌情决定。
五、保密
  第二十条 所有参与监测及调查取证的人员均应对监测或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委托人的个人及单位信息、商业秘密及案件办理进展等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六、免责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信息错误导致监测或调查取证结果错误,或者向网站错误发送删除通知函,其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监测报告或调查取证报告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因不可抗力、网络故障、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等客观原因产生的监测数据误差不承担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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