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第三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八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条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 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其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0〕46号)要求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距离作为地面停车用地。
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按要求控制(具体见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车位指
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第十二条 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第十三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清扫车离合器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则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肖秀丹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
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设置1个出租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
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六)旅馆每1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第二十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规发〔200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附件:
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 动车 | 备注 |
旅馆 | 涉外宾馆 | 车位/客房 | 0.35 | 0.5 | |
其他旅馆 | 车位/客房 | 0.25 | 0.5 | |
办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2.0 | [3] |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 机关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3.0 |
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3.0 |
一般办公 | 机房集中监控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3.0 |
商业 场所 | I类区商业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6.0 | [1] |
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5.0 | |
普通零售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4 | 5.0 | |
餐饮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 | 6.0 | |
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5.0 | |
市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3.0 | [4] |
超市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6.0 | |
医院 |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3.0 | |
其他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4.0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4.0 | |
展览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4.0 | |
体育 场馆 | 一类体育场馆 | 网络播放机 车位/100座 | 3.5 | 25.0 | [5] |
二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25.0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2.5 | 35.0 | |
剧院 | 车位/100座 | 3.5 | 28.0 | |
游览 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1.2 | 6.0 | |
其他公园 |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 0.2 | 1.0 | |
交通 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 | 2.5 | 5.0 | [6] |
客运码头 | 2.2 | 3.0 |
客运机场 | 4.0 | 2.0 |
汽车站 | 2. 5 | 5.0 |
学校 | 初中 | 车位/班 | 1.0 | 40.0 | |
高中 | 车位/班 | 1.0 | 50.0 | |
成人教育 | 车位/班 | 2.0 | 35.0 | |
住宅 | 别墅 | 车位/户 | 1.5(I类区) 2.0(II类区) | _ | [2] |
一类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皮革加工(I类区) 0.7(II类区) | 1.5聚磷酸铵阻燃剂 | [7]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I类区) 0.5(II类区) | 1.0 |
商住综合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I类区) 1.0(II类区) | 4.0 | [8]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名职工人数 | _ | 50.0 | |
| | | | | |
注:1、 I类区:指湘江以东、319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2、 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3、 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4、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5、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6、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7、 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8、 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