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气瓶检验安全规程

2021年气瓶检验安全规程
⒈从事气瓶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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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对在用的气瓶必须进行定期技术检验工作。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坏时还应提前进行检验。
⒊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气瓶附件存在问题,操作人员要进行维修或更换。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⒋气瓶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内表面检查、瓶阀的检查、壁厚测定、容积测定和水压试验等。
气瓶的重量测定,按气瓶原始量和测定重量公式计算;水压试验要进行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并严格执行工厂气瓶水压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rs232和ttl⒌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个进行检验,条件和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降压使用或报废。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⑴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使用单位;⑵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⒍气瓶经技术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压使用或报废;⑴瓶壁有裂纹、渗漏或明显变形的;
⑵经测量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不包括腐蚀或裕度),不能按原设计压力使用的;
⑶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10%的;
⑷气瓶使用满30年的(按制造日期计算)。
⒎气瓶检验后,由检验员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并载入气瓶档案卡片,妥善保管。
⒏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喷涂外表面的漆、字样和环,以及气瓶所属单位代号,并打检验钢印、涂检验标。
2021年气瓶检验站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 总则
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___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2.2 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维修或更换气瓶附件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
2.2.1 无缝气瓶;
2.2.2 焊接气瓶;
2.2.3 溶解乙炔气瓶;
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
2.3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一般规定
3.1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___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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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3.1.2 每个瓶种的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3.1.3 持Ⅱ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2名;
3.1.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
3.2 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3.2.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3.2.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3.2.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3.2.4 检验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残液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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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
3.2.
4.2 残氯碱吸收装置;
3.2.
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
3.3 气瓶检验站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范本)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4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4.1 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
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
4.1.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气瓶检验站的技术运作;
4.1.3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4.1.4 检验员负责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作质量对技术负责人负责。
4.2 检验质量保证制度:
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气瓶报废规定;
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
4.2.3 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付使用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4.2.4 加强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检验,每年最少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存档备查;
中频钎焊机4.2.5 对气瓶检验质量实行自查、互检、抽检制度是气瓶检验站经济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检验质量事故必须重罚,以加强管理。
4.3 气瓶检验用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4.3.1 检验站用计量仪器由气瓶检验站委托本单位计控中心校验;
4.3.2 气瓶称重衡器的检验周期为三个月,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为常用重量的1.5倍至3倍;
4.3.3 在用试验系统至少应配有两个直径不少于100㎜、级别不低于1.5级的强检压力表。水压试验用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一个月;乙炔瓶试压系统的强检压力表,检验周期为三个月。所有的压力表器最大读数应为气瓶试压值的1.5至3倍;
4.3.4 仪器和压力表检验合格后由测试单位加盖铅封或标签。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期限的衡器和压力表,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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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仪器、仪表检验由计量管理员统一计划送检,管理工作按本企业标准《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4.4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
4.4.1 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气瓶,按标准准予以报废;
4.4.2 气瓶报废工作由各瓶种检验员负责复检、鉴定和填写签署检验报告和报废通知书;
4.4.3 报废的气瓶,经清洗后,在气瓶检验站安全员的监护下,作破坏性处理;
4.4.4 属于用户所有的报废气瓶,发给《报废通知书》。
4.5 用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4.5.1 经检验站鉴定合格的气瓶,送回充气单位和用户,本站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为用户提供绝对的安全可靠性;
4.5.2 气瓶运转期间发现有下列问题由本站收回处理,反馈至技术负责人,作专档记录:
4.5.2.1 瓶体有影响强度的任何缺陷;
4.5.2.2 气瓶标志、漆不清楚或不齐全或有错误;
4.5.2.3 瓶阀有泄漏或不符合充气要求。
4.5.3 技术负责人应及时___失控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作出处理意见和补救措施。
4.6 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4.6.1 气瓶检验站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与上级部门联系和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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