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 永磁电机设计条 文 内 容 |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 —— | 本标准的3.7、4.1、4.2.1、4.2.2.1、4.2.2.3、4.3、4.4、4.5、4.6.7、4.7.4、4.8、5.2.1、5.2.4、5.3.1、5.4.1、5.5.2、5.6.1、5.6.2、6.3.3.2、7.1、7.2、7.3、7.3.1、7.3.2、7.4、8.3.3、8.5.1、10.6b)、10.8e)、10.9、11.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
1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 GB/T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13752—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T53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JG/T 54—199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JG/T 100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5112 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 | |
3.1 整机 | 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1、4.1.3、4.1.4的规定。 | |
3.2 整机 |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规定。 | |
3.3 整机 |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 |
3.4 整机 | 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 |
3.5 整机 |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9462—1999中7.1.1的规定。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的内容应包括幅度载荷表、主要性能参数、 | |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 3.5 整机 | 各起升速度档位的起重量等。标牌或显示屏应牢固、可靠,字迹清晰、醒目。 |
3.6 整机 | 塔机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 9462的有关规定。 对于塔机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GB/T 9462—1999中7.2.6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使用材料的低温力学性能、机构的使用环境温度范围及有关因素决定塔机的使用温度、正常工作年限或者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以及各种工况的许用风压; b)安全装置的调整方法、调整参数及误差指标; c)对于在安装起重臂前先安装平衡重块的塔机,应注明平衡重块的数量、规格及位置; d)起重臂组装完毕后,对其连接用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件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 e)在塔身加节、降节过程中,安全的作业步骤、使用的平衡措施及检查部位和检查项目; f)所用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 g) 高强度螺栓所需的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检查要点; h) 起重臂、平衡臂各组合长度的重心及拆装吊点的位置。 | |
4.2 螺栓、销轴 | 污水处理方法4.2.2.2 起重臂连接销轴的定位结构应能满足频繁拆装条件下安全可靠的要求。 4.2.2.4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拧紧。塔机出厂时应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 | |
4.6司机室 | 发动机飞轮壳 4.6.1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开阔。 4.6.2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4.6.3可移动的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4.6.4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4.6.5对于安置在塔机下部的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棚,顶棚承压试验应满足JG/T54—1999中4.2的规定。 4.6.6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0C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0C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 |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 4.7.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7.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 | |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 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
柿子去皮机 4.9 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结构件要求 | 4.9.1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的结构件(塔身标准节、预埋节、基础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降低原塔机的承载能力,且不能增加塔机结构的变形。 4.9.2对于顶升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滚轮 (滑道)间隙的精度、滚轮(滑道)接触重合度、踏步位置精度的级别。 4.9.3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降低原塔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的级别。 | |
5.1 一般要求 | 5.1.1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的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应设有防护装置。 5.1.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 |
5.2 钢丝绳 | 六足机器人5.2.2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5.2.3 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形接头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 |
5.3 吊钩 | 5.3.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 |
5.4 卷筒和滑轮 | 5.4.5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 |
5.5 制动器 | 5.5.1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对于电力驱动的塔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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