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试验室-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1 总则           
为了有效地指导对各种原材料的检验工作,以使原材料的各类要求符合规定,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主要引用标准
2.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2《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2.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性》GB/T1346-2001
2.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8074-2008
2.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2.6《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2.7《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2419-2005
2.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
2.9《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8
2.1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2002
2.11《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GB/T8077-2000
2.12《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
2.13《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08
其他未列规范标准参照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金温铁路工程施工所需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外加剂、灌浆料等原材料检验。
4 术语和定义
4.1引用2.1~2.12中的术语和定义。
5 原材料检测流程
5.1 物资部负责水泥、砂石料、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减水剂进料后,及时填写材料进场通知单及委托单送至试验室。
5.2 试验室根据物资部的材料进场通知单及委托单,及时进行取样,按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不能进行检验和试验的应委外送检,并将检验和试验结果归档、保存。
6 程序
6.1 概述
6.1.1物资部在进料过程中应向供应商索取材料的有关材质证明资料(质量保证书),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所进原物材料的尺寸、规格、牌号、数量、材质标记随实物提供的质
量保证书是否符合。经核对检查发现实物数量、规格、材质标识或质量保证书不符,由物资部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协商解决.进料后,应立即填写材料进场通知单及委托单通知试验室进行检验和试验。
6.1.2试验室接到物资部的材料进场通知单后,应及时派人对材料按规定抽取样本,作出检验结论,最晚不得超过一天的时间。
6.2 原材料检验指标、检验标准及取样要求
6.2.1 水泥
6.2.1.1 水泥进场应附有产品合格检验单,并经试验室复检,按规定提交复验报告单,确认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6.2.1.2 在新选货源的水泥应对水泥细度、凝结时间、性、抗压强度、烧失量含量、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碱含量、比表面积,C3A含量,混合材掺量等项目进行全面检验。一般情况下,每批散装水泥不大于500t的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同出厂日期的水泥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随机地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采取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称不少
于12kg),对水泥细度、凝结时间、性、抗压强度等项目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当一批进场水泥,散装不足500t时,也应按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
6.2.1.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编号的水泥,应分别储存,储存库要求干燥通风,防潮湿。水泥使用应本着先进库,先使用的原则。
6.2.1.4 检验方法及标准: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8074-2008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6.2.1.5 所用主要设备:压力机、水泥负压筛、勃氏透气比表面积测定仪、凝结时间测定仪、电动抗折试验机、沸煮箱。
6.2.1.6 检测结果: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普通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荧光寿命测试半球型摄像机电暖手套
   
         
凝结时间
初凝≥45min,终凝≤600min(硅酸盐水泥终凝≤390min)
安 定 性
沸煮法合格
烧失量
≤5.0%(P.O); ≤3.5%(P.Ⅱ); ≤3.0%(P.Ⅰ)
土钻
氧化镁
不宜超过5.0%
三氧化硫
≤3.5%
强度
≥42.5MPa
碱含量
≤0.80 %系统中断控制器
比表面积
≤350 m2/kg(对硅酸盐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氧化钙含量
氧化钙含量≤1.0%
助磨剂名称及掺量
≤水泥重量的1%
石膏名称及掺量
G类二级石膏水泥重量的3%-5%
混合材名称及掺量
≤15%
万能夹具
CI-含量
≤0.06%
熟料C3A
非氯盐环境下C3A≤8%;氯盐环境下C3A≤10%;
P.O42.5水泥的各龄期强度值
品种与强度龄期与强度
技术要求
抗压强度(MPa)不得低于
抗折强度(MPa)不得低于
3d
28d
3d
28d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6.2.1.7 结果处理:及时填写试验报告并填写通知物资部材料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不合格,物资部及时退货或更换。
6.2.2 细骨料
6.2.2.1 对于新选原材料产地或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产品达一年者,应对筛分、吸水率、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石粉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Cl-含量、碱活性等项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6.2.2.2 首次进厂的细骨料,应检查供应商出厂检验报告。进场细骨料,应经试验室复检,按规定提交复验报告单,确认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6.2.2.3 选用的骨料应在试生产前应进行碱活性试验。不得使用碱-碳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和膨胀率大于0.20%的碱-硅酸盐反应的活性骨料。当所采用骨料的碱-硅酸盐反应膨胀率在0.10-0.20%时,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不应超过3kg/m3,并应按《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掺和料和复合外加剂抑制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有效性评价。
6.2.2.4 连续供应同厂家、同规格的细骨料400 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 m3(或600t)时按一批进行验收。在料堆上取样,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总量不少于25kg。对于所取的试样,先风干或烘干(105±5)后,可以采用四分法将其缩分至材料质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质量为止。日常检验项目为筛分、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石粉含量、有机物含量、压碎指标等。
6.2.2.5 检验方法及标准
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2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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