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开机早知道业务”中的隐私权作者:陈 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 摘要随着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文试将隐私权的理论应用于我国移动公司当前开展的开机早知道业务的分析,通过对开机早知道业务相关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以期揭示当前开机早知道业务存在的重大法理缺陷;同时也论述了在开机早知道业务中主叫用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开机早知道业务运行方式,去腐生肌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开机早知道业务 隐私权 知情权 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消音降噪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79-02
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隐私权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正式肯定和明确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笔者将隐私权的理论应用于“开机早知道
业务”的分析灭苍蝇器,探讨此项业务是否侵害了隐私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隐私权的相关内容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莫尔·沃伦风扇转速测试(SamuelD. warren)和布兰代斯教授(Louis D. Brandis)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把隐私列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旗袍花扣”①,从此,隐私权的问题被正式纳入了法学研究的视野。
新型隔墙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②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使用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在个人信息知情权中,“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搜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任何信息主体有权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储存及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③。在个人信息使用权中,“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 的公开、修改、删除等,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完全自主,并在主体、时间、空间上有严格限制”④。在个人信息安全权中,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并有要求他人停止侵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