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解决

试论隐私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解决
闸机门禁系统作者:郑方圆
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来源:《商情》2017年第31
        年龄识别【摘要】近年来,新闻传播行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发展势头更是突飞猛进。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新闻自由的理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新闻自由如果不加以适当规制而导致滥用,必将对公民隐私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 新闻自由 侵害
        2002年,英国媒体报道,一名13岁女孩在当年3月失踪后,英国《世界新闻报》为报道之便,曾雇佣窃听该女孩的手机语音信箱,并擅自删除了部分留言,严重干扰了警方的侦破工作。这则丑闻让英国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该报纸最终永久关门停刊。现实中,新闻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名,侵入他人住宅、偷听他人通话、披露他人地址、履历、病史与家人具体信息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如何平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概述
        (一)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且最早由美国立法所承认。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保护,即由立法确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样,当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即可以上述事由直接诉诸法律要求权利的救济。第二种是间接保护,此种形式下,隐私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时,只能借助其他诉因提起诉讼。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条文: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非法侵入住宅和通信秘密作出了规定;防爆雷达液位计>电机接线柱 《刑法》规定了几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民法通则》对公民人格尊严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认为,隐私权可以被纳入人格尊严的范畴。《侵权责任法》则首次对隐私权规定了具体条文。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银行管理条例》中也有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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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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