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

1.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2 5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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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
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
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
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青果素
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2.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APPLE WINE”,我方为保证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遭进口国海关扣留,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赔偿其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
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4.**年底,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去××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第二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在这个条款中没再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理,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该批货物共500捆,于第二年3月15日装“锦江”轮H航次运往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但3月23日,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
一次性奶茶杯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A公司在次日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电拒绝A公司的答复,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其他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并声称:“因此,你们应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
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
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确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费用。”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A 公司把货转交香港德信行”,另于“4月15日前重新发货。”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退货的主张。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费用条件估算,约折合20860美元。A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且于理不合,因此于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指出:“经查核,对方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装条款。而这次A-O1-E01006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我们理解为你对该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按你信用证规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考虑。”该电抓住“其他”一字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有欠妥之处。沉默一天后才来电称:“A-01E01006信用证,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A公司迅即复电,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4月8日香港客户来电称:“重新包装的材料人工费110000港元,仓租和搬运费60500港元,诚如你们所知,我们所获的
薄利极有限,因此我们没道理再全部承担此项额外开支,请确认你方将承担该费用。”显然香港客户在电文中采取了协商的口气,态度已软化。据此,并考虑到卖价中也包含了麻包的因素,A公司因势利导,与香港客户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在香港客户最终实际支付材料等费用计35000美元的基础上,由A公司贴补费用4000美元,较顺利地友好结案。试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5.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 10 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 33.3% ,使我方吃亏不少。为什么?
6. 某公司出口自行车 800 辆。合同规定用木箱包装,信用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N CASE C.K .D .。我公司对C.K .D .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上照样打上 C.K .D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买方因此向我方索赔。为什么?
7. 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验留存之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方应否赔偿?
8.甲与乙订立一份 CIF 合同,甲出售 200 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 24 罐× 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每罐 200克。货物的
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买方乙有没有这种权利?为什么?
9.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
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 000 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答案;1.(1)据信用证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62 500美元。
(2)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卖方多交商品,处决权多在买方,买方可全部或部分拒收,收货部分按合同价款计算。
2. (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3. 结合本案例:
(1)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即62 500美元。空洞检测
(2)根据《公约》规定,本案中卖方多交了105件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接收部分的价格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2.我方应负赔偿责任。
1.货物的品名应该和合同即信用证保持一致,特别是信用证的结汇方式,应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2. 此案例涉及到货物的品名问题。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或者合同不符,我方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者如果没有对卖方出口造成任何影响,可以不提改证要求。
如卖方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3. 1. 本案例是由我方自己设置的交货标准不一造成的,理当赔偿品质差价。
2.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应该表述清楚,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凭样品买卖,按照国际惯例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凡是凭样品进行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许必须与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对于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时,卖方可在合同中特别订制一些弹性条款。
3. 结合本案例,这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那么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对于凭样品交易,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都必须妥善保管,这些是日后重要的依据。
4. 1、本案例讨论的是当信用证和合同对包装的描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2、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受益人要安全收款,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要求来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那么议付行就必须付款。
3、结合案例中两家公司争执的重点在于:包装要求是否已经详细在信用证上描述。由于信用证的独
立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买方就不能
拒绝付款。所以香港客户拒绝付款的要求是无理的。
当然,如果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的时候,审核过程中发现包装条款与合同不符合的情况下,应该立即致电给申请人,要求其修改信用证而不是“自作聪明”
5. 1. 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商品的特征,是我方蒙受损失。
2.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 * (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3. 就本案例,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 10%,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抽样 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 7.5 千克,则该批羊毛 10 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 = 33.3% ,代入前面公量计算公式得:公量 = 实际重量(1+ 标准回潮率) / (1+ 实际回潮率)=10 (1+ 10% ) / (1+ 33.3% ) = 8.25 (千克)按总重 10
公吨计,我方总共少收到羊毛 1.75公吨。
6.1. 没有弄清国际贸易中一些习惯用语,造成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 C.K.D.本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缩写,意为将整件商品全部拆成散件(COMPLETE KNOCK DOWN)。另外,还有 S.K .D . (SEMI KNOCK DOWN),意为将整件商品的部分零件拆开,亦称半拆卸。
3.本案例由于卖方未弄清楚含义,即行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造成进口国海关对进口方的(一般国家规定散件比整件的进口税率低),是难辞其咎的。
7. 1. 原则上理应赔偿。
2. 关于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有法可查的。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5条第 2 款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应包括以下默示条件:①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②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③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
3. 本案例主要考查“凭样交货”的有关问题。根据上述第③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经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
提出异议,显然并非捏造,确是商品质量的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才是长远正常经商之道。反之,如我凭
样出售某种商品,样品原本就存在显而易见的缺点,但买方由于疏忽而未发现(或买方当时基于某种原因而予以认可),若事后买方再提出异议进行索赔,则我方就不能予以考虑了。
在公交车上释放8. 1.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
2. 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作为卖方一旦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生产、包装和储运相关商品。
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condition)。根据英国法违反要件、美国法重大违反合同,《联合国国际国务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反合同的,受害方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3. 本案例中:
(1)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 200 克,虽然重量多了一倍,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
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如果卖方甲装运的 200 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 200箱× 24 罐× 100 克,而实际到货是 200箱×24罐× 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9. 1.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2.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应该表述清楚,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凭样品买卖,按照国际惯例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凡是凭样品进行的买卖,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许必须与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对于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时,卖方可在合同中特别订制一些弹性条款。
3.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
高压配电盒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因而,我方应予赔偿货样不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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