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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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
目录
前言
第I章通则
1.1 定义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
2.1 救生圈
2.3 救生服
2.4 抗暴露服
喷气式飞行器2.5 保温用具
第III章视觉信号
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2 手持火焰信号
3.3 漂浮烟雾信号
第IV章救生艇
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2  气胀式救生筏
4.3  刚性救生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5 部分封闭救生艇
4.6  全封闭救生筏
4.7  自由降落救生艇
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4.9  耐火救生艇
第V章救肋艇
5.1  救肋艇
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
6.1  降落与登乘设备
6.2  海上撤离系统
第VII  其他救生设备双立柱卧式带锯床
7.1  抛绳设备
7.2  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前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 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了国际标准。
2  1998年7月1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 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垃圾分类器第I章  通  则
1.1  定义
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1.1.7  规则: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1.1.9  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1.10  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11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第III/3条中所定义相同的含义。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
1.2.1  本条1.2.2.7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篇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30℃~+65℃的空气温度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1℃~+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  凡适用者,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原油或霉菌侵袭的过渡影响;
.5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  有肋于探测的部位具有鲜明易见的颜;
.7  按本组织的建议案①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  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  清晰地标志出批准的资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
.10  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过期日期。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电池上不必标明过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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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通过的、可能要修改的IMO A.658(16)决议《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
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2.1  救生圈
2.1.1  救生圈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1  具有不大于800㎜的外径及不少于400㎜的内径;
应急灯电路
.
2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3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的铁块达24h;
.4  具有不少于2.5㎏的质量;
.5  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沙发工艺.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而不致损害救生圈或其附件;
.7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配备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8  设有直径不少于9.5㎜及长度不少于救生圈体外直径4倍的把手索1根。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制牢在4个等距点上,
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1  不致被水所熄灭;
.2  为白,且能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不论是连续发出或是发出至少相应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闪光(放
出闪光),其发光强度不少于2cd;
.3  配有能满足2.1.2.2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4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1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的烟雾不少于15min;
.2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炸般地点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3  在海浪中,不致潮湿;
.4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时能继续喷出烟雾至少10s;
.5  能经受2.1.1.6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4  可浮救生索
第III/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1  不打纽结;
.2  直径不少于8㎜;
.3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2.2  救生衣
2.2.1  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
1  至少有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2  经示范后,每一个人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3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4  穿着舒服;
.5  允许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3  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少于20°;
.2  失去知觉人员在水中从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不超过5s。
2.2.1.4  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5  除了下列规定以外,一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应相同:
.1  低龄儿童允许帮助他们穿着;
.2  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一段距离,并应与穿着人员身长相适应;及
.3  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2.2.1.6  除1.2.2.9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1  符合由本组织建议的试验和评估标准① 的救生衣高度或重量范围;
.2  由本组织通过的②,“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
2.2.1.7  在浸入淡水中24h后,每件救生衣应具有的浮力不得降低5%以上。
2.2.1.8 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索系牢的哨笛。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2.2.1的要求,并应:
.1  浸水后自动充气,配有用单一人工动作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来充气;
.
2  在万一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时,仍能符合  2.2.1.2、2.2.1.3和2.2.1.4的要求;
仓库管理流程.3  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2.2.1.7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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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通过的、可能要修改的IMO A.689(17)决议《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
② 参见通过的IMO A.760(18)决议《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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