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院放射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物配备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研究和放射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研究和放射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虚拟现实系统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35.1  辐射防护仪器 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 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一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 MeV)和α发射体 
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设备运维管理系统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解控水平  clearance level
由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或总活度表示的一种特定值,可以用来判断放射性废物是否可以免管。
3.2 
免管废物  exempt waste
因其中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浓度或总活度低于或等于清洁解控水平,从而可以免除或解除其审管控制的废物。
3.3 
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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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督区  supervised area
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查其职业照射条件的任何区域。
3.5 
执业医师  medical practitioner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a)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确认为具有相应的资格;
b)在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处方方面,满足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经验要求;
c)是一个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或者是一个已注册或许可的用人单位指定的可以开具涉及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位或处方的人员。
4 总则
4.1 通用要求
4.1.1 许可证持有者、执业医师等相关人员应按4.2的要求担负其相关责任。在核医学诊疗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4.1.2 在实施核医学诊疗和新型核医学诊疗技术及方法使用前,均应按7.2的要求进行正当性判断。
4.1.3 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核医学诊疗应按7.3的要求进行患者防护最优化,并按7.5的要求参考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4.1.4 应加强核医学工作人员与工作场所的各种放射防护检测,按照GB 18871及相关标准做好放射防护评价,不断提高放射防护水平。进入控制区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GBZ 128和GBZ 129进行个人监测。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妥善保存。
4.1.5 核医学诊疗使用的各种专用设备,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和设备性能检测标准的要求;国家规定需要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如活度计和放
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应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取得合格和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2 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
4.2.1 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受检者或患者以及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医技人员、物理师、辐射防护负责人和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均应对保证受检者或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 脉动测速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核医学检查申请单和处方;只能按开具的申请单和处方对受检者或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性医疗照射;
b)制定人员培训准则和计划,以使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受到相应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对他们的医疗照射正当性判断和患者防护最优化水平进行考核和档案记录;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并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大纲;
d)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制定相应的意外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e)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放射物活度测定及活度计校准或检定;
f)建立明确的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1和A.2建议的内容),并且认真实施;
g)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校准、活度测定和有关物理、临床参数定期核查结果;保存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4.2.3 执业医师要为受检者或患者提供最有效的诊治,并保护受检者或患者免受不必要的医疗照射。
4.2.4 发热涂料执业医师有责任与义务在开具放射物诊治处方时,对受检者或患者个人的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尤其应注意对育龄妇女、孕妇和三七的花怎样制成干茶哺乳期的妇女患者及儿童的正当性判断,严格掌握适应症,对临床诊疗敏感的患者应严格控制这类医疗照射。
4.2.5 在对受检者或患者个人的核医学诊疗实践中,执业医师及其他相关医技人员应对其采取最优化措施。
4.2.6 在临床核医学诊疗实施前,执业医师及其他相关医技人员有责任将可能的风险及相关的防护知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4.2.7 执业医师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除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外,还应接受核医学诊疗的防护知识等技术培训。
4.2.8 应设立放射防护和质量保证管理组织,各类医技人员应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遵循防护和安全要求以及质量控制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9 医疗照射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单位对医疗照射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
a)提供医疗照射所涉及的放射源、放射物、仪器设备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并确保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
b)在放射源、放射物、设备和仪器供应之后保证备件的供给和提供技术援助;
c)在放射源、放射物、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提供技术援助;
d)相关设备的设计、建造和安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 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在建筑物的底端或一层,有单独出、入口;不得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
5.1.2 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布局可参考附录B。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
h)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候诊区、放射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        准备室、给药室(或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质控或)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留观室、给药后患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d)对于单一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
(使用非密封源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室、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急救室等功能用房;
e)诊断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等辅助用房;并设置放射性废液衰变池;
f)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g)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应包括4个功能区域: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5.1.3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机房、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患者)等;对于在非核医学科住院,施用放射物的患者,在使用量发射γ射线的放射物后,患者床边1.5 m处区域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除医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患者也不应随便离开该区。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
人员卫生间、去污淋浴间等。应根据GB 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2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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