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8
【字 号】潭政办发[2011]22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计数继电器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有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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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跟踪督办。
  (五)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七)按照规定指导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督促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体育运动护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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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定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依法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确保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安全工作目标和措施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和协调分管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组织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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