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TSK0002S-2019千张企业标准

Q/T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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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张
Q/TSK0002S-2019
前言
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添加盐卤(氯化镁)、复配消泡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碳酸钙,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经浸泡、清洗、磨浆、煮浆、滤浆、凝
固、压榨、成型、剥皮、整理而成的千张(非即食)产品。目前本产品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主要指标参照GB/T 22106《非发酵豆制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结合产品自身特点制定。
本标准由台州菽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玲萍。
千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千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添加盐卤(氯化镁)、复配消泡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碳酸钙,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经浸泡、清洗、磨浆、煮浆、滤浆、凝固、压榨、成型、剥皮、整理而成的千张(非即食)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电风扇扇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包含修改单1)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106 非发酵豆制品
GB 25584食品添加剂氯化镁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包含修改单1)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速录器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蒸汽分水器3.1.3盐卤(氯化镁)应符合GB 25584的规定。
3.1.4复配消泡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碳酸钙,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燃煤机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泽黄或淡黄
组织形态形状完整,厚薄均匀,无白边,有韧性
号码池
滋、气味具有千张特有的香味,味正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g/100g)≤75.0
蛋白质,(g/100g)≥13.0
铅(以Pb计),mg/kg ≤0.3
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规定
3.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摄像机机芯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鼻嗅法、口尝(需要熟化)法检测。
5.2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其它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
5.3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
5.4检验规则
5.5出厂检验
5.5.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5.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
5.6型式检验
5.6.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6.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7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8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次随机抽样不少于1.5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复检备用。净含量检验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5.9判定规则
5.9.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判为合格品。
5.9.2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品。
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包装
使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避免日晒、雨林。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车辆应为冷藏车。
6.4贮存
贮存环境应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对产品有污染的货物共贮,
贮存温度在1℃~5℃之间为宜。
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常温2天,冷藏5天。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2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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