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近几年,饲料行业的进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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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或入口饲料,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对部份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可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之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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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依照必然比例
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知足饲养动物全数营养需要(除水额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依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必然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必然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轴承油封1)骨粉。(《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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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饲用鱼油。(《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财软联盟,全(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入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入口饲料范围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饲料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需与其他业务别离核算。不然,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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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增值税备案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增强后续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之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信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一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欠债表和治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营业执照和税务记录证复印件一份;
六、 有关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9号
四川省国家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
收悉。依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围,从标准和统一税制要求动身,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训)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的税务处置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 l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税务处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回答,同意你局的处置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座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o%以上。依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说明范围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说明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假设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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