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评审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2005.1
眼模简要编写说明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多年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交通概念和消费模式也发生着巨大变化。作为水上休闲娱乐器材,游艇正成为风行世界各地家庭和个人高级耐用消费品。我国有占世界上约1/4的人口,其有发展游艇经济的先天条件:水网稠密、海岸线漫长,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泊水库星罗棋布,沿海岛屿林立,傍水名胜处处可见。故开发水上交通、水上休闲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已成为水网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先富起来人购买游艇或租用游艇能力的增强,使得游艇正越来越成为人们新的娱乐休闲方式。
鉴于目前还没有适合于游艇的检验标准,为保障游艇的安全营运、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急切制定游艇检验标准。本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按照CCS总部下达的任务编制的。
本要求主要在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ISO小艇国际标准,综合分析欧洲小艇导则、国外小船法规、美国ABYC标准、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国内情况,对非营业性游艇作出规定。其主要要求如下:
1、 适用于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所有非营业性机动游艇;
2、 检验周期与一般货船相同,但对图纸资料及检验项目考虑该游艇的特点,予以简化。并对批量生产的原型艇引入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模式;
3、 在某些方面的要求尽量与ISO接轨,如受力尾封板要求,门窗盖密性要求等;
4、 根据非营业性游艇的实际情况对舾装、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予以简化。对固定在温暖水域营运的艇,允许使用敞开式两面可用救生筏代替气胀式救生筏;
5、 从美观方面考虑,不要求勘划载重线标志;
6、 对8m以下的游艇,给出简易的完整稳性衡准方法;
7、 考虑到其航区的不固定,要求加配测深仪。对从事夜航的艇加配雷达。
第1章 通则
纬编针织布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检验与证书
第2章 艇体结构
第1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2节 钢质艇
第3节 铝合金艇
第3章 轮 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发动机装置
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
第4节 轴系与推进器
地磁指数预报第5节 燃油系统
第6节 排气系统
第7节 舱底水设施
第8节 操舵装置
第4章 电气装置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电源与配电
第3节 系统保护
第4节 照明与航行灯
第5节 电 缆
第6节 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第5章 舾装、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1节 舵设备
第2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3节 舱室布置与乘员定额
第6章 消 防铝空气电池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结构防火与布置
第3节 灭火设备
第7章 干舷、稳性与吨位
第1节 载重线、干舷与储备浮力
第2节 完整稳性
第3节 分舱与布置
第4节 吨 位
第8章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
第1节 信号设备
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3节 航行设备
第4节 救生设备
第5节 环保要求
第9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LPG发动机
第3节 LPG供气系统
第4节 布置与通风
第5节 探测与报警系统
第6节 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
第7节 其他
附录:游艇操作手册编写要求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目的
1.1.1.1为保障非营业性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检验技术要求(非营业性)》(以下简称本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要求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非营业性 机动游艇,(包括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但不包括帆船。
1.1.2.2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营运限制规定如下:
(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水域,且在其航行区域内,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 的时间不超过4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游艇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注:各营运限制结合参照CCS《沿海小船检验规范》2001(以下简称小船规范)的规定,考虑到非营业性游艇航行时间可能较长,故将原航行时间改为至庇护地时间的限制。
1.1.2.3除另有规定外,对内河水域营运的游艇按上述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的游艇要求。
注:对内河营运的游艇,由于水况好,距岸近、救助条件好,加上非营业性游艇的使用特点(航行气候较好等),将其按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来要求。
1.1.2.4适用本要求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
注:小船规范仅限于玻璃钢,现增加钢质、铝合金。使其适用范围更广。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在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已有规定。
1.1.2.5适用本要求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注:发动机燃料的范围主要参照小船规范的范围,基本包括了目前船舶的所有使用燃料,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
1.1.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1.2.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尚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
注:参规范的写法。
1.1.3 等效与免除
1.1.3.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要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要求的任一规定。
降冰片烯二酸酐>挂包钩
1.1.3.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要求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1.3.3 若对本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注:参《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钢规)第1篇1.1.2。
1.1.4 申请
1.1.4.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5 定义
1.1.5.1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采用定义如下:
(1) 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的非营业性机动艇。
(2)高速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游艇:
V≥3.7▽0.1667 m/s
V≥10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V——艇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3)营运航速:系指上述(2)中定义的最大航速的90%。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
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
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 甲板艇:系指具有自首至尾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
(12) 敞开艇:系指不设有甲板艇具有的露天水密连续甲板的游艇,敞开艇载员不允许超过12人,且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
(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注:所有定义基本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及第2篇的定义,同时也参照国际小艇标准及英国小船法规的定义。对金属船主尺度定义不包括板厚,而非金属船主尺度定义均包括板厚。
第2节 检验与证书
1.2.1 检验的类别
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
① 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
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2)建造后检验,包括:
① 年度检验;
②上排/坞内检验;
③临时检验。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1要求。检验名称与《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规范》(以下简称国内航行船舶)统一。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注:由于船体材料不同,检验项目就有不同。故参照小船规范可按适用项目检验。
1.2.2 证书的签发
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要求规定,签发《游艇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注:参照小船规范第1篇1.2.2。对非营业性游艇,由于不是客船,且使用频率也不高,故有效期参照货船统一为5年。
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
1.2.3.1 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7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换证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 上排/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年度检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2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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