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

JGJ/T 440-2018《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新风系统工程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改善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住宅新风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新风 outdoor air
    引入室内的室外空气。
2.0.2 排风 exhaust air
    室内排至室外的空气。
2.0.3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风管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2.0.4 无管道新风系统 ductless outdoor air system
    与通风器相连接的室内侧送(排)风口不需要连接风管,直接向室内送(排)风的新风系统。
2.0.5 集中式新风系统 centralized outdoor air system
    集中设置风机及净化等处理设备,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多个住户室内的新风系统。
2.0.6 分户式新风系统 household outdoor air system
    每个住户单独设置的新风系统。
2.0.7 单向流新风系统 uniflow outdoor air system
    仅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或仅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单一流向的新风系统。
2.0.8 双向流新风系统 bidirectional flow outdoor ai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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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风经送风机送入室内的同时,排风经排风机排至室外的新风系统。
2.0.9 热回收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with heat rccovery
    新风和排风同时经过热交换芯体或新风和排风通过蓄热体实现热回收的新风系统。
2.0.10 居住面积 habitable area
    除厨房和卫生间之外的其他功能房间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3基本规定钕铁硼磁性材料
3 基本规定
3.0.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1 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 室外污染严重;
    3 住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0.2 新风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节能要求、建筑设计、户型及用户需求、设备价格、后期的运行维护等选择系统类型。
3.0.3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应满足新风量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排风、机械送风的系统形式时,排风量应为新风量的80%~90%。
3.0.4 新风系统应根据室外环境对新风进行过滤处理,宜对新风进行加热、杀菌等处理。
3.0.5 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
3.0.6 新风系统的系统设计及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蒸汽发电机
3.0.7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4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新风系统的设计应包括新风量计算、新风系统设置、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风管系统设计、净化处理设计和监测与控制等。
4.1.2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4.1.3 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4.1.4 新风系统宜结合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进行设计。
4.1.5 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 主要设备表;
    3 系统图;
    4 平面布置图;
    5 新风主机安装大样图;
    6 管道连接详图;
    7 风口安装大样图;
    8 监控系统图、原理图、布线图。
4.2 新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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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风量计算
4.2.1 新风系统的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宜采用换气次数法,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min——最小设计新风量(m3/h);
         F——居住面积(m2);
         h——房间净高(m);
         n——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次/h),按表4.2.1选取。
表 4.2.1 最小设计新风量设计换气次数
注:人均居住面积为居住面积除以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
4.2.2 住宅卧室和起居室的新风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应按设计人数或实际使用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新风量应与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进行比较,并应取较大者作为卧室的新风量设计值。室内CO2浓度限值所需的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b——卧室新风量(m3/h);
        xC——室内CO2散发量(L/h),按室内人数和每人呼出的CO2量进行计算;
        yC2——室内CO2浓度限值(%),按设计要求或取0.1%;
        yC0——室外CO2浓度(%),取0.04%。
    2 起居室应按住户设计总人数或实际使用总人数,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新风量,换气次
数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2.1的规定。
4.2.3 新风系统的设计新风量应取按换气次数计算的最小设计新风量和按卧室与起居室计算的新风量之和的较大者。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 新风系统设置
4.3.1 当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差异不大,且有统一管理需求时,宜采用集中式新风系统。
4.3.2 集中式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计机房和风管公共空间;
    2 设计新风量应取各住户设计新风量之和;
    3 入户送风管上应装设阀门,且阀门关闭时应严密;
    4 户内送风末端管段上宜装设风量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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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4.3.3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住宅宜采用分户式新风系统:
    1 住户对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不同;
    2 住户需要独立控制系统运行的模式;
    3 住户使用时间不同;
    4 既有住宅改造设置新风系统。
4.3.4 分户式新风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
    2 当无法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宜采用单向流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4.3.5 双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布局选用分室送风分室排风或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的系统形式;
    2 当采用分室送风集中排风系统时,房间应设置过流口,并应与集中排风区域相连;对不能设置过流口的房间,其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4.3.6 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校核新风对建筑能耗和热舒适的影响;
    2 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间净空应留 20mm~25mm的缝隙;
    3 正压单向流新风系统新风不应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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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设计应根据门窗密闭性确定;
    5 负压单向流新风系统宜设计恒风量新风口。
4.3.7 无管道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个房间设置一套无管道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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