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8.3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反光书包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市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在呼和浩特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4606032
  传  真:4606040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党政机关办公楼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143房间)
  :010010
  :lifalianxi @126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8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或时间收费的核定载客量(含驾驶员)为九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bimp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工商、税务、财政、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合理收费,诚信纳税、公平竞争。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或自律性组织,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
摄像考勤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出租汽车营运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业务。
  第九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使用期限为八年。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及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通过公开方式适时适量增加出租汽车,以满足人民众出行需要。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对车辆可实行承包经营,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包的方式、期限、结算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同应当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手续;
  (六)计价器的检定合格证书;
  (七)双燃料车辆应提供压力容器(含气瓶)使用注册登记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液晶大屏拼接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出租汽车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不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新车;
  (二)整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三)车身内外整洁完好,不做个性化装饰,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座套清洁平整,前车门外侧粘贴出租汽车所属公司名称或者标记;stc2052
  (四)车顶上装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出租标志灯;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六)车窗玻璃齐全,清洁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后车门玻璃粘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七)服务监督卡置于车内指定位置;
  (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有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
  (九)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防护设施;
  (十)禁止粘贴规定之外的广告和宣传品;
  (十一)配置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和车辆使用状况及时更新车辆。更新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方可更新。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卡口摄像头  (二)取得小型客车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二年以上驾龄,三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者雇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并依法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经营者和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从业资格证年检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2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309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出租汽车   运输   客运   应当   道路   驾驶员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