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护栏的安规及测试方法:BS 7972:2001 内容
责任委员会
前言
页码
1、范围 2
3、定义 2
4、材质 3
5、构造 4
6、标识 6
7、购买信息 6
8、使用说明 6
9、包装 7
附件A(标准化)测试公差 7
附件B(标准化)间隙大小及各机构部件之间距离测试 7 附件C(标准化)突出件、间隙及开口部分测试 8
附件D(标准化)纲布强度测试 8
液晶白板附件E(标准化)安全测试 8
附件F(标准化)贴合类标识黏着性测试 9
环二肽
数据1—边角的最小范围 4
数据B.1—游标卡尺 7
数据C.1—附带圆盘及球体的挂链 8
数据C,2—球-链测试的详细说明 8
数据C.3—圆盘 8
数据D.1—测试探针 8
数据E.1—测试模型定位 9
表1—塑料部份的化学元素的含量限制 3
表2—涂料的化学元素的含量限制 3
前言
此英规标准由CW/52婴儿床、双层床及床垫技术委员人托撰稿完成。
此标准包含之家用护栏种类应用于年龄在18个月到5岁的婴儿、成人床上配备此类护栏不适用于18个月以下的婴儿。
护栏使用的主要危险来自于:当婴儿的身体在穿过护栏间隙时,若头部补卡住,则婴儿会有被扼死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当腿或臂等肢体被间隙卡住时,虽然会有潜在的疼痛,却被认为较为无害。
特别注意参考以下法定文献:
法定文献1988 NO.1324.家具防火安全规则1988(1)
法定文献1989 NO.2358.家具防火安全规则(修改版)(2)
法定文献1993 NO.207.家具防火安全规则(修改版)(3)
英规标准不包括合同的所用条款,此标准的使用者须对其正确应用负责。
依从英规标准的产品不代表其法律上的免责。
1、範圍
此英规标准详述了家用护栏的安全规则及测试方法。
护栏的适用范围为最高高度600MM,最小长度为1400MM的床体。此类护栏与床及床垫共同使用时,可防止年龄在18个月到5岁之间的儿童掉落床外。
此标准不适用于成人专用及本身即为床身之定组成部份之护栏,例如永久性不可拆除之护栏。
2、參考標準
以下参考标准包含之条款,通过文本中的解释,构成了这部分的英规标准。对于后续更新
及修订出版物等参考数据,不适用于以下标准。对于末硬新之文献,最新版本则适用以下标准。
BS EN 71-1:2001,玩具的安全标准—机械和物理性能。
BS EN 71-2:1994,玩具的安全标准—可燃性。
BS EN 71-3:1995,玩具的安全标准—某些成份移动的具体规范。
BS EN 1725,家具—床&床垫—安全标准及测试方法。
3、定義
以下定义适用于此英规标准。
3.1底架——护栏固定于床垫之下的部分。
注:此底架有时翻译为“臂”、“腿”或者“水平的部件”。
3.2单边护栏——护栏一侧的垂直部件,配合床垫一侧的长边使用。
3.3双面护栏——护栏两侧的垂直部件,配合床垫两侧的长边使用。
4、材質
注:若从单边护栏上无法取得至少10毫克涂料,则4.1、4.2不适用于此。
4.1塑料部分
根据BS EN71-3:1995,对于护栏的塑料部件,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等含量有订应的可溶性化合物中化学元素的含量不允许超过表1中规定之标准。
表1——塑料中的化学元素含量限制
成份 | 最大含量 mg/kg |
锑 | 60 |
砷 智能娃娃机 | 25 |
钡 | 1000 |
镉 | 75 |
铬 | 60 |
离心制丸机铅 | 90 |
汞 | 60 |
硒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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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涂料
根据BS EN71-3:1995,护栏表面任何部分的油漆、光漆、清漆或类似涂料所包含之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等含量,及相应的可溶性化合物中化学元素的含量不可超过表2中规定之标准。
当护栏表面覆盖多层油漆或类似涂料时,测试取样须取到最底层。
表2——涂料的化学元素含量限制
成份 | 最大含量 mg/kg |
锑 | 60 |
砷 | 25 |
钡 | 1000 |
镉 | 75 |
铬 | 60 |
家具保护垫铅 | 90 |
汞 | 60 |
硒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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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所有材质
当护栏的不同部位被涂上不同的涂料时,所有部位的涂料化学元素含量均须符合4.1、4.2之标准。
4.4护栏的木制材料部位必须防止腐烂和虫蚀、无结孔。
5、构造
注:附件A提供了附件B、C、D、E中描述的详细的测试方法之公差。
5.1概述
5.1.1暴露在外的边角和突起部分必须圆滑,或者如图示Figurela、Figurelb、Figurelc一样削去尖利边角,并且无毛边。
护栏厚度小于0.5MM的薄件的边缘部分,必须至少如图示Figureld、Figurele、Figurelf描绘构造般弯曲、卷起,或者如红黑电源隔离插座Figurelg般用物料包覆。
注:Figurel中显示的最小范围不适用于门枢、支柱及把手等,但同样须无毛边和尖利的边角。Figurel******边角的最小范围(尺寸:毫米)
5.1.2护栏安装使用时,必须避免婴儿的手指或其它身体部位伸进开口的管孔,护栏突出部件的空隙、洞口、松开的垫圈、速度定象的空隙、螺母及其它缝隙,从而导致身体被卡住的危险。
护栏的间隙必须小于5MM或者大小12MM,若婴儿的手指所能穿过的间隙深度小于10MM则除外。
5.1.3护栏的长度必须大于900MM小于1500MM。
5.1.4护栏的高度在任何角度都必须高于床垫面至少160MM,其具体尺寸的计算应以厂商提供床垫最大高度为基础。
5.1.5护栏的垂直面最低端的底面和护栏的底座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60MM。
5.1.6任何相邻机构部件之间间隙的有效直径为60+5-15MM。
当护栏按照附件B的方法进行测试时,45MM的圆锥体能够在无负载下通过毫无阻碍的通过间隙,65MM的圆锥体在持续30牛顿的推力下,不能通过其间隙。
5.1.7单边护栏按照厂商说明安装完毕时,护栏与床垫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40MM。
双面护栏按照厂商说明安装完毕时,护栏两侧与床垫边缘之间的总间隙不得超过40MM。
5.1.8若护栏配备有可拆卸的外盖,当此外盖被移除时,护栏本身须遵守5.1.6之规则要求。
5.1.9当护栏按照附件C的方法进行测试时,球-链上的圆盘不能以护栏上的任何点为支援。
5.1.10绳索、织带等用以系结固定的部件,当以25牛顿的力拉伸时,自由延伸的长度不可超过220MM,或者其宽度至少为本身长度的一半。若绳索、织带等配件为成套,则每套必须包括两种单独之长度。
5.1.11在外力作用下,护栏间隙不可被压缩至小于18MM,支起或收合护栏时除外(例如:弹力和重力),除非间隙总是小于5MM。
5.1.12单织丝不允许用来车缝护栏。
5.1.12用于直接固定的螺丝钉,例如自攻螺丝不可用来固定在运输或贮藏过程中分离设计或松开的护栏部件。
5.1.14所有的部件在运输之前都必须经过修检,且全部一起运输。
5.2护栏任何部位的可拆卸部件都不可被塞进BS EN71-1:2001,8.2中规定的小的圆柱物体内。
注:此规定意在防止可拆卸部件被婴儿吸入的危险。
5.3不可拆卸部件:不可拆卸部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