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29345-2009 鞋环保认证规则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CQC51‐029345‐2009
鞋环保认证规则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hoes
2009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10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HB010-2006。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于洁黄荔王宗挺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鞋类产品的环保认证。
术语定义:
运动鞋类产品:是指由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纺织品为帮面的一般穿用运动鞋(包括:旅游鞋、训练鞋、练习鞋、慢跑鞋、健身鞋、蹬山靴、散步鞋)。
皮鞋类产品:是指由缝制、胶粘、模压、硫化、注塑、注胶、插帮、缝粘结合等工艺,以及采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和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一般穿用的皮鞋,休闲鞋等。
其他类:除上述2类以外的其他鞋类产品。例如拖鞋,皮凉鞋等。
2. 认证模式
鞋类产品的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幼儿园门禁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主要考虑抽样),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
3.认证申请
按认证单元申请认证。申请质量环保认证的鞋类产品应首先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鞋类所用的原材料需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和认证要求。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鞋类产品描述)。
3.1认证单元划分
3.1.1 运动鞋类(是指由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纺织品为帮面的一般穿用运动鞋。包括:旅游鞋、训练鞋、练习鞋、慢跑鞋、健身鞋、蹬山靴、散步鞋等)
3.1.2皮鞋类(是指由缝制、胶粘、模压、硫化、注塑、注胶、插帮、缝粘结合等工艺,以及采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和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皮鞋。)
3.1.3其他类依据现行有效技术规范划分。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鞋类产品描述(CQC51-029345.01-2009)
3.2.2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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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押花材料
c.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d.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e.环保局提供的工厂环境评价报告的批复及一年内污染物排放监测合格报告、或有效的ISO14001证书、
或环保局出具的守法证明;
f.企业声明(见附表2)
g.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按GB19340出具的胶粘剂的检测报告。(工艺需要时)
h.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详见鞋类产品描述)
4.产品检验
如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有符合如下条件的检验报告,则本产品可免检:
a、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权威机构;
b、此报告须是申请之日前3年内的检验报告(如中间停产超过半年,则需提供1年以内的报告);
c、此报告必须涵盖本规则中要求的检测项目。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1)产品检验的样品应由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同一申请单元中应选取产量最多、颜覆盖最广、生产工艺复杂的款式)。送样的样品应覆盖该申请单元并能进行鞋类环保及其性能项目的检测。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同一申请单元内产品视差异情况判定是否增加送样数量进行补充差异测试。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实验室。送样数量一般为4双/款,视检测项目需要可适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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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见附件1《鞋检验依据标准及方法》
4.2.2产品检验时限
一般为2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加固显示器4.2.3判定
鞋的环保性能和物理安全性能均符合本技术规范适用标准要求,则判定申请单元产品的型式试验合格。
如果质量指标、材料环保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验。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合格项目可不再检验。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适当时安排监督检查。
4.2.4 产品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详见鞋产品描述(CQC51-029345.01-2009)。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抽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3-2009《轻工纺织建材类产品环保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鞋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所用材质(种)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有害物质含量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的描述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4)若涉及多个系列产品,则每个系列应至少抽取一个单元做一致性检查。抽样数量为1套(件)。
5.1.3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1。
表1 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50人以下 50人-200人 200人以上
人日数4/2/2 5/3/3 6/3/4
如果同类产品已经获得有效的 ISO14001体系证书可减免0.5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1。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3-2009《轻工纺织建材类产品环保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2、4、5、6、7、11、13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
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3-2009中规定的适用的所有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2《鞋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年度监督时应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如工厂能提供符合4.2.2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不进行抽样检测。样品应从获证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1套(件)。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第4章。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允许工厂整改,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CQC重新抽样,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工厂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1。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环保/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时,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复合肥振动筛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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