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大庆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8-6-7发布 2018-6-7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目次
前言.......................................................................................................................................................................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
地锚机
6 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ipanel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排放限值中的锅炉类别区分;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ggtv5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7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热流道模具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穿孔塞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他工质(如有机热载体等)加热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3.2
气态燃料gaseous fuel支的结构
天然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燃烧时物理状态为气态的燃料。
3.3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K,压力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4
氧含量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6
新建锅炉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阶段)
单位:mg/m3
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
单位: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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