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 | C SCCR/11/3 原 文:英文 日 期:2004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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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届 会 议
柴油添加剂2004 年 6 月 7单向器 日 至 9 日,日 内 瓦
遥控干扰器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
合并案文
由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主席
与秘书处合作编拟
常设委员会主席的介绍性说明
导 言
1.关于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问题,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自1998年11月第一届会议以来即一直在讨论。委员会在工作当中请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就这一问题提交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秘书处已收到有关缔结保护广播组织新文书的若干提案,并已向所有参加会议的代表团提供。秘书处在不同时期编拟了多份文件,对各提案进行比较,最后一次更新的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SCCR/10/3),是为常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编拟的版本。 2.常设委员会从第二届会议开始到第十届会议为止的讨论,都是依据上述提案进行的,并得力于秘书处编拟的比较文件。
3.秘书处为委员会第八届会议编拟了一份工作文件“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术语和概念”(SCCR/8/INF/1),以便根据委员会2002年5月13日至17日所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的要求,
从概念上为常设委员会的工作奠定基础。该文件中对保护广播节目方面得到普遍认可的术语作了说明。
4.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在2003年5月3日至5日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作出如下决定:
“(i) 常设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将在以2004年6月7日为起始日期的星期举行;
(ii) 常设委员会本届会议主席将与秘书处合作,根据向常设委员会提交的各份提案以及常设委员会的讨论情况,编拟一份带解释性意见的合并案文,并将于2004年4月1日前以WIPO所有工作语文散发;
(iii) 在2004年6月第十一届会议上,常设委员会的讨论将依据该合并案文进行,委员会还将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根据这些讨论以及该评估的情况,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向WIPO2004年大会建议召集一次外交会议;……”
关于合并案文
5.本文件中载有根据上述决定所编拟的合并案文。这是为常设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进行审
议而编拟的。晚些时候,还将编拟新条约的基础提案,该基础提案将对即将举行的讨论的结果加以考虑,并将遵照常设委员会根据其对工作进展的评估情况所作出的决定。
6.合并案文中包括新条约的所有必要条文,既包括实质性条款,也包括行政和最后条款。在序言之后,共有31条。每一条前都带有解释性意见。
7.合并案文可以为常设委员会提供便利,因为其相对于上文所述的比较文件,更加简化,可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合并案文的作用是想清楚说明:提案中哪些领域在实质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大,提案中哪些领域存在重大差异。对于取得一致意见的领域,编拟了单一的条文提案,而且有时采用合并、重组或重新拟定的形式。对于存在差异的领域,提出了若干备选方案。并不是所有提案中的所有内容均在案文中有所体现。
8.通过采用目前形式的合并,经合并和统一的结构要比简单地汇编各项提案深刻得多,尤其在关于新文书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即:文书的适用范围方面,更是如此。
9.解释性意见的目的是:
(i) 简要解释案文中所使用的一些最为重要的法律术语和概念;
(ii) 简要解释各提案的内容和理由,并为理解和解释各具体条款提供指导;
(iii) 提及在常设委员会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提及各备选解决方案的来源;以及
(iv) 提及可见于现有条约中的模式和对照要点。
10.一些条款中载有涉及实质问题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也涉及这些问题,因此在有关这些条款的解释性意见中,在页底方框中列出WPPT的相应规定,以便对所建议的该条规定进行评价和与WPPT的相应规定进行对照。在某些情况下,还列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和《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公约》(《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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