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及平台应对措施

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及平台应对措施
摘要: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著作权意识淡薄等使得新媒体行业侵犯著作权现象时有发生,其侵权类型包括转载作品未注明作者或来源、超越授权范围向第三方授权等。为规避此方面法律风险,新媒体从业人员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
关键词: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短程蒸馏器
引言
著作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具有相对性。一方面,著作权要保护创作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经济进步。著作权侵权抗辩存在的价值即合理平衡著作权人专属垄断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冲突。侵权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主张侵权责任时提出的其不侵权或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著作权侵权抗辩包括著作权限制的相关制度。
1新媒体著作权侵权频发的原因
1.1法律保护不健全,以及侵权者法治意识薄弱
刘保善
法律层面,虽然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适用于网络新媒体,但由于新媒体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等特点,法律法规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覆盖新产生的作品类型,从而导致现实中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缺少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法律界限,甚至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在此环境下,新媒体从业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治意识往往比较淡薄,甚至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的侵权者在收到投诉或者律师函后,依然辩驳“权利人没有事先声明”“原链接没有不准转载或改编的要求”等,有的甚至还觉得自己很无辜,可见其著作权保护法治意识的淡薄和欠缺。
1.2新媒体没有采编权
融合出版形态下,自媒体领域的侵权数量最多,发生频率最高,发现难度最大,涉及的侵权类型多样,从人身权利范畴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到财产权利范畴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而且由于自媒体本身无成本复制、分享和转发机制的存在,较之中心化模式,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甚至超过被侵权的原作品。这
1.3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机制不健全
、今日头条或微博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维护网络信息发布的良好秩序,对各自平台上新媒体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但许多著作权侵权事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履行自己的监管责任,甚至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根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本平台发布的信息出现问题时,只要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就可以免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新媒体侵权事件的发生。
2新媒体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2.1设置软件分级保护机制
由于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的智力成果,有较强的专业性,并随着科技以及技术的发展逐步升级完善,使其客体具备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我们也应该根据不同软件所创造的价值不同来划分不同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中引入分级保护机制的软件来评估,根据软件的种类、用途以及技术难度和相应的保密程度进行分层级的管理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更直观地保护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可以在具体问题上一针见血,快速到侵权的缘由,从而更好降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概率。具体做法是,给予
软件普通保护、限制保护、完全保护这几个水平。普通保护是指申请人只需要履行公示义务、能证明有独立的创作、不是他人重复开发软件的程度即可。限制保护的对象包括权利人的实质复制权和使用权两种。在这一级别保护下,创作者承担的义务是对公开部分源代码加以公开和指导。对那些具备高经济价值以及国家先进研究成果的可对其进行最高水平的完全保护。对于获得完全保护的权利人,在公权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指导全部技术特点的义务。有较大市场利用价值、技术有待升级的软件则可划入限制保护的等级。这样的分层级保护体系,既可有效保护开发者的权利,同时也会给使用者建立良好的用户体验。
2.2运用新技术,及时发现侵权线索
当前,涉及著作权维权的相关技术应用主要分三类,即确权、存证和保护。确权类新技术有区块链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英文缩写DCI)等,存证类有可信时间戳,保护类有数字版权保护(digitalrightsmanagement,英文缩写DRM)系统,可分别满足不同的需求。融合出版环境下,由于表达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侵权作品中实质性相似的复制行为广泛存在,必须结合融合出版本身特征,确定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作
为揭示内容特征的知识标引技术,能够对内容进行特征提取和标识引导,集中同类的内容,区分不同的内容,因而成为发现侵权线索有力的辅助工具。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复制行为,一方面通过自动标引技术可以发现其侵权,另一方面引入社会标引可以调动用户积极性,判断作品的相似程度与性质,提高侵权发现的效率。麦饭石杯
2.3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
侵权纠纷处理的效率,与新媒体平台自身的内部管理有很大关联。新媒体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管理机制,设立相应部门,专门处理维权与侵权投诉问题。新媒体平台市场部门、法务部门要形成一定的协同处理机制。一方面,市场部门接收到此类投诉后,及时对此类事件进行评估,做好外部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向新媒体平台管理层汇报,积极联络协调法务部门及其他部门进行商讨,并迅速处理好相关纠纷。
2.4行政部门加大控制软件开发的成本
众所周知,引发软件侵权的最主要原因是网络公司开发正版软件的成本太高。针对我国现状来看,相关作品和技术产业垄断现象的出现与过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脱离不了的关系。
由于软件开发企业彼此之间缺乏有力的竞争,并且其技术特点非常密集,极易形成较大且持久的垄断效应,因此,从利益驱使角度讲,很少有企业会主动削减开发成本。鉴于此,我们应开辟新的保护路径,不能仅仅片面依靠打击盗版。这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政府的相关政策势必会打击软件盗版的行为,具体体现在大力打击垄断、责令公开软件开发成本等这些都可以降低软件的价格。
2.5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
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和侵权风险控制意识,不能仅面向新媒体管理层,新媒体的每名员工都应该具备并加强这方面的意识。相对而言,新媒体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者主要以年轻体为主,其知识背景错综复杂,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加之缺乏类似传统媒体的严格从业训练,这使得许多新媒体从业者在内容生产过程中,常常不经意间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法律风险的宣传培训,提升员工风险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结束语
与传统出版相比,融合出版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实质相似的市场替代,形式更为多样,手段更为隐蔽,传播范围更为广泛,故而危害性更大。因此必须针对融合出版的运行逻辑、内容生产与表达体系的特征,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从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制定应对策略。
气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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