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2014-10-1实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014-01-19发布                        2014-10-01实施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条文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条文说明】1.0.3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1.0.4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的产品。
【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
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
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1.0.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消防水源: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消防水池: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
施。
2.1.8消火栓系统: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湿式消火栓系统: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干式消火栓系统: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静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内水在静止时管网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动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文件传输管理系统——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变压器风扇——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剩余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探针天线——管道速度水头;
Δ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0——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汽车覆盖件模具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υ——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负离子加湿器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粘滞系数;
ν——水的运动粘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基本参数
3.1一般规定发泡技术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
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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