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

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
 
一、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科学合理的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依法依规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并保证其安全整洁,营造美观、健康、有序、科学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1.3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导则的规定。
二 、概念及分类
2.1户外广告设施
本导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户外空间、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指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横幅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门头牌匾广告设施。
(四)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及平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电话亭、书报亭、公交站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公交站牌、道路路名牌、交通指示牌、道路护栏、道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底座式、围挡式、大型落地式、大型高(单)立柱式(距离地面高度≥16米,且≤18米)户外广告设施。
2.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投影类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依法可以在空中移动的器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ei矽钢片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升空系留气球、充气物、彩旗、注水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横幅条幅、展板等。
三、区域划分和管理
按照我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划分为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规范设置区。
3.1重点控制区的范围及控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1.1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景观、保护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居住生活环境、保证交通安全等为目的,划定重点控制区。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学校、文化、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周边50米区域。
3.1.2重点控制区仅允许设置道路路名牌公益广告、城市家具类公益广告、工地围档公益广告、公交站亭广告、门头牌匾及符合设置规范的楼宇、小区或单位名称标识。
3.2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及限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2.1限制设置区在满足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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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区域主要包括:公共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规划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医院、码头周边50米范围及居民住宅区、开放式公园、城市小街巷、城市绿地、黄河滨河控制带、城市出入口、城区铁路沿线和南山路、北环路及过境公路沿线等区域。塑料制品加工设备
3.2.2限制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垂直式户外广告、高立柱户外广告及各类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3.3规范设置区的范围及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形
3.3.1规范设置区主要包括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类大型市场(家俱、建材、汽配等批发市场)、物流集散区等区域及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3.2规范设置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市民众生活出发,允许在该区范围内规范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设施。
3.3.3规范设置区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和高立柱广告设施。防喷器试压
扑克记牌器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规定
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4.1.1建(构)筑物顶部(包含裙楼顶部)均不得设置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名称标识)。
4.1.2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含门头牌匾和名称标识)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区,且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所依附建(构)筑物立面面积的30%。
耳包4.1.3取得相关部门命名的整栋楼体可设置楼宇名称,企事业单位自有产权的整栋楼体可设置单位名称;住宅小区其中一栋楼面可设置住宅小区名称;整栋楼办公或经营的医院、银行、酒店、商场等可平行于建筑墙面设置名称标识,原则上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整栋楼存在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均不得设置名称标识。
 4.1.4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4.1.5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可在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审定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尺寸设置。
4.1.6不得依附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4.1.7 LED显示大屏广告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同一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仅允许设置1块LED显示大屏。LED显示大屏屏幕发光面朝向居民住宅楼不得小于2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LED显示大屏间距不得小于300米。LED显示大屏禁止播放声音,避免
造成噪声污染。LED显示大屏要按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保障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达到刊播总量的30%。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0:3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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