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广告
【发文字号】商政[2015]20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5.01
pp18【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2015]20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7日
商丘市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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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设置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101号 )、 国家建设部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149菖2010)、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 《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标识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 (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 (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店牌匾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及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牌、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年度设置计划、户外广告设施及门店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并负责审批许可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标识和监督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审批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并负责依法限期拆除未取得审批许可手续或者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利用交通工具外部空间广告的登记管理。市公安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利用交通工具外部空间发布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的审查及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店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定锡渣分离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手套加工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四)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五)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
(六)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七)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九)利用人行天桥、高架道路桥等市政设施的;
(十)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空间的;
(十一)建筑物顶部;
(十二)在城市建成区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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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毛发生长剂 (十四)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五)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效果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