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 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声音检测电路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徐山泉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
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
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
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的,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安徽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 
滚剪机圆盘刀具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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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热解气化炉第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
反光雨衣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二十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 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7: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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