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高清录播系统第一条 为加强常用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及实验人员需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同时在设备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第六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实验室须有人值守(每10-15分钟观察1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导师和学院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 烘箱内不得用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报备。
第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微机消谐装置umg92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耐寒输送带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十条 如确实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箱等灭火设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报所在单位备案,对其使用
加强管理。
第四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二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四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五章 其它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容器内液体不可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六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筋膜放进B里面第十七条 电吹风、热风、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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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电烙铁等须确认其完全冷却后再收纳。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九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产品样本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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