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及说明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2年
B.电子计算机  10年
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2年
. 工业窑炉 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A.设备工具 1822年
B.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漆雾净化装置重新随机进程15年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A.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B.输电线路  3035年
C.配电线路 1416年
D.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E.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12年
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14年
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14年
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10年
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12年
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14年
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15年
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1.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A.自来水  1525年
B.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1.房屋
A.生产用房 3040年
B.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D.非生产用房 3545年
E.简易房 10年
2.建筑物
A.水电站大坝 4555年
B.其他建筑物 1525年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汽结构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12年
A.电子计算机 10年
B.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1015年
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2年
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 10年
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8年
F.音响、录(摄)像机 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 6年
2.加工设备  1015年
3.油池、油罐 14年
4.制冷设备 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10年
6.小火车  12年
7.烘干设备 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14年  
10.地磅  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 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 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A.钢结构  3545年
B.钢筋混凝土结构 3035年
腿包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 2530年
D.砖木结构 2030年
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 2025年
2.简易房 10年  
A.围墙 8年
B.烘干塔 1217
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 510
3.其他建筑物 1020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
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一、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
、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
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11日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
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防护服生产线设备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服务器审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11日后
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4: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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