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四川电网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保证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和原电力部《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2 自动排污阀电能质量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指标;电能质量对保证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安全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全面保障电能质量是电力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电力设计、建设、生产和运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本条例适用于接入四川电网的所有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1.4 胶囊模具四川电网公司各电业局(分公司)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2 电能质量指标体系及标准
2.1 电能质量以频率质量指标和电压质量指标来衡量。电压质量指标包括电压幅值质量指标和电压波形质量指标。电能质量指标体系见下图:
2.2 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2.2.1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
2.2.2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抽水控制器GB12325-90);
2.2.3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2.2.4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2.2.5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
3 机构和职责
3.1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四川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1.1 负责管理四川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1.2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的法规、标准。
3.1.3 掌握全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情况,指导和协调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1.4 组织制定和实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规定、条例、技措和考核标准。
3.1.5 组织制定和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技改项目的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
3.1.6 组织电能质量技术专题调查、试验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3.1.7 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3.1.8 负责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3.2 四川电力调度中心是四川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3.2.1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电能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3.2.2 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和考核各发、供电企业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网络。
3.2.3 制定电能质量考核办法和奖惩方案,考核各发、供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工作和指标完成情况。
3.2.4 参加电能质量有关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参加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3.2.5 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评价等工作。
3.2.6 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不允许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运行;对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3.2.7 组织全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会议,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总结检查上阶段工作,提出和布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和任务。
3.2.8 对省内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3.3 各级电力调度中心是全省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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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负责所辖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3.3.2 负责制定所辖电网的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3.3 对所辖电网运行中的电能质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和调整。
3.3.4 为保证电能质量指标在合格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技术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控制。
3.3.5 参与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
3.3.6 四川电力调度中心负责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和110千伏各电业局间联络线的电能质量运行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
3.3.7 各电业局调度中心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能质量运行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
3.4 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设置四川电网谐波监测站,其职责是:
3.4.1 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指导,负责大型干扰源负荷及其治理工程以及500kV输(变)电工程,大型电容器组工程的谐波监测工作,参加有关的咨询、评估。
3.4.2 负责电能质量问题的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3.4.3 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3.4.4 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试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测。
3.5 各电业局(分公司)负责本企业本地区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3.5.1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与电能质量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办法等,并制定实施细则。
3.5.2 协调本企业各相关部门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3.5.3 负责本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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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制定本企业为完成电能质量指标应采取的措施和方案。
3.5.5 参加本企业与电能质量有关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参加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3.5.6 对本企业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3.5.7 定期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四川电力调度中心提交电能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和工作总结。
4 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
4.1 指标检测
4.1.1 四川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全网频率偏差运行指标的连续检测和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电压偏差运行指标的连续检测。
4.1.2 各电业局和并网运行的电网负责所辖电网的母线电压偏差运行指标的连续检测。
沥青拌合站筛网4.1.3 各电业局和并网运行的电网负责所辖电网的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正弦波形畸变率运行指标的连续检测。
4.1.4 各电业局和并网运行的电网应每隔3年对所辖电网内的干扰源负荷及其对电网的影响进行一次普查,普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当时的电网结构和干扰源的分布情况而定。
4.1.5 干扰源负荷和设备在接入四川电网运行前,对其接入电网运行产生的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治理,治理措施应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4.2 运行监督
4.2.1 各电业局和调度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条例、导则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电网实际,设置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
4.2.2 各电业局和调度部门,应加强电能质量各项指标的运行监督和调整,加强电能质量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达到要求的合格率标准。
4.2.3 各电业局和调度部门,应加强对所辖电网内的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4.2.4 各电业局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规定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5 技术管理
5.1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故及其分析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5.2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各电业局应按季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四川省电力调度中心和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报送电能质量指标统计报表; 6月10日前报半年工
作小结,12月15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调压设备基础数据表。
5.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网内各发、供电企业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3.1 进行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运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5.3.2 根据《四川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指标和管理工作进行统计考核,并将各电业局的考核结果与其经济利益和称号评定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