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涂布刮刀 | |
公布日期 | |
施行日期 |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广告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 |
正文: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1.0引言
1.1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设置原则
2.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调与景观统一。
2.1.3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和科技发展水平。
2.2其他要求。
2.2.1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禁止性规范
电极丝 3.1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 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 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 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
3.2.7 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 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限制性规范
4.1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 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2 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开放式公园等地区及周边50米范围
内不准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3 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沿线及隔离带内、15片繁华区、车站地区等区域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1.4 新拓宽改造后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内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船舶智能焊接技术
4.2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棚亭,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4.3其他区域需要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5.0设施分类规范彩防滑面层涂料
5.1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5.1.1 设置大型单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
5.1.2 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单面面积统一为18米×6米。
5.1.3 入市口地区设置艺术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小于500米。
5.2设置小型路牌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间隔不小于100米。
5.3设施户外广告。
5.3.1 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路灯杆、报栏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采取集成式设置,设置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5.3.2 利用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 5.4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5.4.1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5.4.2 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
5.4.3 顶部设置挑檐隐蔽灯具。
5.4.4 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5.5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
5.5.1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牌自身结构。
5.5.2 在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
5.5.3 在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5.5.4 在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
5.5.5 在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5.5.6 在8层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和高科技材料。
5.5.7 外光源看板户外广告设施灯具要隐蔽,边框用霓虹灯进行装饰。
5.5.8 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风道进行装饰。
5.6墙体户外广告设施。
5.6.1 利用大型商业设施、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
5.6.2 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5.7指示牌。
5.7.1 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为集成式。
5.8实物造型户外广告。
5.8.1 利用实物造型和雕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不得偏重于广告宣传。
5.9车体广告。
5.9.1 机动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符合公安交管部门
的相关技术规范。
6.0设施技术要求
6.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6.2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6.3户外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8层以上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要安装防雷设备。
6.4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的材料。
6.5户外广告(不含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结束后,在新合同发布之前,应统一设置公益画面,不得出现空白、油漆字体及利用布标等形式招商。
6.6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设置标准,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7各类商业区、文化区、旅游景区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调,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8户外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7.0设施的设置期限
7.1基本要求。
7.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1.2 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7.1.3 需继续设置的应提前30日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2具体规定。
7.2.1 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1年以下。
7.2.2 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期满后重新进行房屋及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鉴定,不宜继续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自行拆除;可以继续设置的,应持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
7.2.3 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随建设项目竣工同时拆除。
7.2.4 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撤除、迁移、改造,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自行终止。缓冲块
8.0临时宣传类广告的设置规范
8.1临时宣传类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设施。
8.2全市性大型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适量设置。
8.3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设置布质宣传广告,严格控制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广告。特殊需要,需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机关批准,一般时限1-3天。
8.4张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到期后应立即自行清除。沿街单位门窗不得张贴经营性宣传品。
9.0牌匾类广告的设置规范
9.1牌匾类广告是指在经营(办公)地的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识、字体符号、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9.2一般要求。
9.2.1 所有经营性牌匾、标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办法》,应配置灯光设施,不得设置无光源牌匾、标识。
9.2.2 凡在中心城区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配置灯光设施。
9.3设置规范。
9.3.1 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
9.3.2 同体或毗邻建筑设置牌匾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不能里出外进、高低不平。
9.3.3 小型商业网点一般设置一块横牌匾,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密排管或亚克力内光源刀牌。
9.3.4 二层以上独立营业场所,可在屋顶设置企业标识,形式应采用霓虹灯或高新技术材质,建筑物异型顶部不得设置牌匾字号。
9.3.5 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集成式牌匾。
汽车取力器 9.4设置规格。
9.4.1 牌匾规格应视建筑物大小合理设置。
9.4.2 横牌匾主体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8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9.4.3 竖牌匾主体规格为1.5米×6米或8米、2米×12米。
9.4.4 超大型商业网点牌匾主体高度及规格,按以上比例调整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