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引向器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泥土样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纸币识别器
【公布日期】2017.07.28
【文 号】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施行日期】2017.07.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保健内衣
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led驱动电路  2017年7月28日
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ir测试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2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152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