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提取(采集)、保管、移送、检验、数据转换及垃圾数据清理工作规范

DNA提取采集)、保管、移送、检验、
数据转换及垃圾数据清理工作规范视频硬件
1目的
全面规范现场生物物证和各类涉案人员样本的DNA提取、采集、保管、移送、检验、数据转换及垃圾数据清理工作
2原则
要遵循及时、全面、准确、客观的基本原则。
车头时距3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现场生物物证和各类涉案人员样本的DNA提取、采集、保管、移送、检验、数据转换及垃圾数据清理工作
4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依据如下文件:
GA/T382-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
GA/T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
GA/T1162-2014《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GA/T1163-2014《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GA/T1161-2014《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
GB/T21679-2008《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
GA/T 965-2011《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
《公安机关查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公刑[2009]625号);
CNAS-CL2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物证DNA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5术语和定义
视频直播技术方案
5.1现场生物物证检材(以下简称“DNA检材”)
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常规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常规物证、DNA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现场生物物证检材一般包括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脱落细胞、阴道内容物(斑)、人体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烟头、果核、口杯、口香糖等。
5.2污染
在提取、保存和送检过程中,混杂入原始检材中,导致法医遗传学检验结果异常的外源性生物物质。
5.3对照样本
从生物样品在载体上的附着部位附近空白处提取的样品。
5.4比对样本
已知来源的,在法医物证DNA检验中用于比对参照的样品。比对样本一般包括被害人、嫌疑人或直系亲属的样品。
5.5垃圾数据
垃圾数据是指《DNA数据库》中只有人员信息而无DNA采样卡或经2次以上检验而未获得有效STR深水采样器数据,导致《DNA数据库》中存在只有人员信息而没有DNA分型的数据。
6 现场生物物证
6.1现场生物物证的发现
6.1.1原则(由地市补充具体内容)
6.1.2方法(由地市补充具体内容)
6.2 DNA检材的提取
6.2.1基本原则
6.2.1.1现场生物物证药盒检材(以下简称“DNA检材”)提取应由具有专门知识、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
6.2.1.2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经去核酸处理、转移用载体应经过无菌处理,封装用容器、非一次性器械应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使用过的器械、一次性物品应妥善处理。
6.2.1.3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标明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2.1.4提取检材时,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戴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帽子必须包裹住头发,手套必须戴过袖口,提取不同检材时,应更换手套。
6.2.1.5从各种载体上提取检材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提取对照样本。
6.2.1.6提取检材时,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
6.2.1.7在提取检材前应进行照相或录像,并有相应的提取记录,提取记录应包括:案(事)件名称、提取地点、提取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检材数量、检材外观描述(
如颜、形状等)、保存方法、见证人(签字)和提取人(签字)。检材提取记录与现场勘查笔录中对于检材的描述应保持一致。
6.2.1.8提取后,应根据检材类别选择室温干燥或低温保存。
6.2.1.9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提取检材时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具。
6.2.2提取范围
6.2.2.1现场
6.2.2.1.1传动力工作室命案现场中的血迹、血痕应按不同部位、形态分类提取;
6.2.2.1.2查并提取隐秘部位的可疑血迹、血痕;
6.2.2.1.3提取现场中肉眼观察到的毛发、精斑、烟蒂、呕吐物、排泄物等可疑生物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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