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2009年第33号)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上海内河水域的货船必须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技术标准。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良好的无线电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甚高频(VHF)电台的要求如下:
1、船舶配备的船用VHF电台必须是经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舶专用无线电台,且具有国家无线电主管机关许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证书;
2、船舶配备使用VHF电台的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4、电台的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5W,且在近距离通讯时能够调节到1W;
5、船舶电台发射频率156.025~157.425MHz,接收频率9547900156.050~162.025MHz;
6、船舶电台的频道应为水上专用频道,在设备上可显示,共划分了57个信道,其中单工信道20个,双工信道35个,DSC专用信道2个;
7、电台应至少能够在06和16(156.800MHz)频道分别用于船舶遇险呼叫和安全避让的协调通讯,16和70频道的选择和使用应有独立专用按键,并与其它键用不同的颜表示出来。
二、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维护由用户直接与供应商联络。为打击假冒和劣质船舶电台,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法诚信的船舶无线电台经销商。
1、企业须取得我国工商管理机关许可的在我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
2、企业应具有水上无线电台设备的授权经营资格,并保证售出的船舶电台为正规厂商生产;
3、企业须承诺对售出的产品提供完善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4、为方便用户在航行途中就近安装不影响经营,我局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部分海事站点设点接纳企业技术人员入驻(入驻的海事站点及见附件二);
5、在指定站点安装VHF电台的,随设备配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欢迎有资质、诚信度高的企业的海事站点,就近为用户提供安装服务便利。
三、使用频率
1、船舶在不进行通话时应守听在16频道(156.800MHz),用于船舶遇险、紧急情况的呼叫和遇险报告;
2、船舶应使用06频道(156.300MHz)作为船舶动态报告和船舶间协调会让的专用频道。
四、本公告适用于在上海市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船舶。
附件一、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定额
附件二、目前应用最广的设备型号与驻点企业名单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定额
一 客船、推(拖)船、货船的配备定额
1.1 客船、推(拖)船、货船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应按表2.1.1(1)船舶分组及表2.1.1(2)无线电通信设备最低配备定额进行。
表2.1.1(1)
船舶种类*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客船 (PN) | ≥800 | ≥200~<800 | <200 |
推(拖)船(KW) | ≥883 | ≥368~<883荧光纤维 | ≥88~<368 |
货船 (GT) | ≥1000 | 制作智能卡≥300~<1000 | ≥100~<300 |
| | | |
*:PN为乘客定额,KW为推进装置总功率,GT为总吨位。
表2.1.1(2)
超低碳钢序号 | 设 备 名 称 | 代号 | 频率 | 工作类型 | 配备定额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1 | 甚高频无线电话 | VHF | 156~174MHZ | F3E(或G3E) | 2 | 2 | 1 |
2 |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③ | MF/HF | 1.6~27.5MHZ | J3E,H3E,A1A,F1B(或J2B)② | 1 | | |
3 | 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 | | 156.3~156.857MHZ | F3E(或G3E) | 3 | 2 | 1 |
4 | 对外扩音装置 | | | | 1 | 1 | 1 |
5 | 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① | | | | 1 | 1 | 1 |
| | | 稀土氧化物 | | | | |
① 若其他设备具有接收航行安全信息功能时,可免设;
② F1B(或J2B)仅用于窄带直接印字报(NBDP);
③ 当推(拖)船的推进装置总功率<1473kW时,可免设。
二、配备定额的特别规定
2.1 除客船、推(拖)船、货船外,本篇未提及的其他自航船舶,如工程船、航标船、供应船等,均按相同总吨位(GT)的货船对待。
2.2 旅游船若其乘客定额小于200人而船长大于或等于vobu45m时,则应按不低于表2.1.1(2)中第二组的要求配备。
2.3 港区内航行的渡船,至少应配置1台VHF。
2.4 推进装置总功率小于88kw的推(拖)船以及总吨位小于100GT的货船,至少应配置1台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或VHF)、1台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和1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
2.5 客驳、危险品驳、闪点<60℃的油驳以及大于600GT的有人驳等非自航船,应至少配置1台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或VHF)和1台可携式对外扩音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