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372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1998.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9日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8〕37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驾驶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二期通航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及三峡工程顺利施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庙河至中水门水域(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辖区水域,以下简称“辖区水域”)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航船过坝方式
第四条 三峡坝区水域有明渠、临时船闸两线通道,每年有三种基本过坝方式;明渠单独通航、临时船闸单独通航和闸渠联合通航。
(一)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航行条件时,明渠单独双向通航。
(二)当明渠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临时船闸单独通航。
(三)当明渠只适合部分船舶安全航行时,明渠和临时船闸联合通航。
第五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有两线三闸,有三种过坝方式;三闸同时通航、双闸通航和单闸通航。
第三章 明渠通航
第六条 明渠及其连接段应根据规范设置通航标志。
第七条 通过明渠自航上行的船舶对岸航速应不低于1.0米/秒。
第八条 当明渠具备双向安全通行条件时,上行船舶应主动避让下行船舶,避免在明渠下口门及横驶区(坝轴线至茅坪下溪红浮)会让,当明渠实行单向控制时,下行船舶严禁追越或并列行驶。当明渠只具备特殊通行条件时,上下行船舶应严格服从信息台及绞滩站指挥,按有关规定通过。
第九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通过明渠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K”字信号旗一面,夜间应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白环照灯二盏。船舶进入明渠之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
第十条 闸渠联合通航时,三峡局在明渠内设立绞滩站,被绞船舶必须遵守绞滩的有关规定。
有关船舶绞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许可,船舶在明渠内不得掉头、抛锚和靠坡岸作业。
搪瓷标牌第四章 船闸通航
第十二条 三峡临时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45000立方米/秒。葛洲坝三江航道和二、三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60000立方米/秒,大江航道和一号船闸的最大通航流量为20000立方米/秒。
第十三条 船舶集泊闸室的平面尺度应不大于:
(一)三峡临时船闸:长230米,宽23.2米;
(二)葛洲坝一、二号船闸:长266米,宽32.8米;
配送区域(三)葛洲坝三号船闸:长118米,宽17.2米。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闸船队为0.5~0.8米/秒,当有风力影响时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米/秒;
极压高温润滑脂(二)出闸单船为0.7~1.0米/秒;
圆极化天线(三)出闸船队为0.7~1.0米/秒;
(四)出闸单船为1.0~1.4米/秒。
第十五条 船舶必须按照调度指令及闸室通行号灯依次进出闸室,不得抢航。船舶待闸和在闸室内时,应按调度部门指令停靠。
第十六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引航道口门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
通过临时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一号船闸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上“T”下“1”字信号旗一组,夜间除显示白闪光灯一盏外,另在桅桁处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一盏。
通过葛洲坝二、三号船部的船舶,白天应在桅上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闪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闸上下闸首均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号灯含义如下:
(一)红灯表示禁止进(出)闸;
(二)黄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第十八条 船舶在闸室内必须:
(一)听从闸室管理人员指挥,艏艉不得超出停靠线;
铝槽钢(二)按船员职责分工,坚守岗位,加强值班;
(三)处于备车状态;
(四)派专人负责系缆安全。
第十九条 当风力达到或大于6级时,禁止船舶进出船闸。
第二十条 当葛洲坝坝前水位为66.5米时,船舶通过葛洲坝船闸的水面以上高度不得超过17米。
第二十一条 三峡临时船闸以单向运行定时换向为主,辅以迎向运行。临时船闸的运行方式由三峡局总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安排。
第五章 禁航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行禁航:
(一)需停航施工作业;
(二)引航道泄洪或冲沙时;
(三)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禁航处置时;
(四)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禁航时间可以预计的,按照预计禁航时间的长短,由下列机关决定决定禁航:
(一)4小时以内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决定;
(二)4~12小时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报经长江港航监督局决定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超过12小时由长江港航监督局报交通部批准并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提前24小时将禁航令通告各有关单位,同时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辖区水域突发事故危及通航安全需立即禁航时,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在有关的水域实行禁航并及时通告各有关单位,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过坝调度指挥机构由总调及其所属的三峡调度室和葛洲坝调度室组成,包
含三峡和葛洲坝两个子系统。
(一)三峡子系统有明渠、临时船闸,庙河、沙湾、伍厢庙、乐天溪、青鱼背锚地;伍厢庙、乐天溪过坝船舶登记站,茅坪上溪、流荒背上角、高家溪、乐天溪信号台和三峡调度室。
(二)葛洲坝子系统有一、二、三号船闸,平善坝、黄柏河、中水门、艾家河锚地,南津关、黄柏河、庙咀信号台和葛洲坝调度室。
第二十六条 过坝船舶调度应遵循“一次申报、统一计划、 统一调度、分坝
实施”的调度原则。
元器件清单
进入长江庙艾河段过坝船舶必须自觉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过坝必须提前24小时申报。
(一)船舶可用通信设备直接向总调申报,也可通过所属航运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向总调申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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